過去如果配偶出軌、外遇,大多都會選擇用「通姦罪」來讓不忠的人跟第三者能夠得到教訓;但是就在民國110年大法官作出了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今天就讓我們來大概了解一下通姦罪為什麼被宣告違憲?而通姦除罪化以後,遭背叛的一方又可以如何主張自己法律上的權利呢?
被宣告違憲的通姦罪原本寫了些什麼?
司法院大法官在2020年5月29日這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通姦罪的法律條文是這樣寫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刑事訴訟法第239條的但書,因為其所依附的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也一起失效了。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相姦人也就是小三/小王的意思,這條又被稱做「懲罰小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