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被宣告違憲,大法官提出五大問題點:
一、其他民主國家已陸續將通姦除罪化。
韓國在2015年將通姦除罪化,印度也在2019年除罪化;代表的意義是由於社會變遷,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廢除通姦罪並不會影響婚姻及家庭的功能與價值。
二、保障夫妻婚後的性自主權及隱私權。
性自主權與人格權密不可分,通姦罪的存在限制了已婚者的性自主權,而性事又屬於人類相當私密的活動;以國家的力量處罰通姦者和相姦者,是對於人民隱私權很大的侵犯。
三、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不是重要法益。
通姦罪的立法目的是藉由規範夫妻忠誠義務,藉此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這是因為傳統觀念認為婚姻和性行為不可分。但是隨著社會變遷以及法制的改變,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嚴重影響到婚姻與家庭制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已經不如以往一樣是重要的公共法益。
四、「大砲打小鳥」,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從比例原則來探討通姦罪,大法官認為:以刑罰的手段處罰通姦、相姦者,無助於維繫家庭;若要以法律來預防通姦,保護家庭價值與婚姻制度,以民事方式就可以達成,用刑罰處罰是大砲打小鳥。
五、「罰小三條款」,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罪,不過對配偶撤告的話效力不及於小三。實務上,妻子有很高的比例選擇原諒先生並撤告,而小三還要繼續面對刑罰;但妻子外遇,先生則大多不容易原諒妻子與小王。實際上造成因通姦罪而被判決有罪的被告,女性多於男性,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以上五大問題點,最大的問題就在於沒有通過比例原則的檢視。而且大法官在理由書當中也提到:婚姻要維持和諧,靠的是雙方的努力與承諾。確實,以刑罰的方式懲罰出軌的人及第三者,並沒有辦法讓婚姻更加圓滿與和諧,反而可能淪為報復工具。
過往若有人發生婚外情,是會被街坊鄰居嚴厲斥責、甚至處以私刑「浸豬籠」的。但是隨著時代變遷,現代的社會大眾相對較為能夠以健康的心態將情慾需求拿到檯面上來談論;也有不少情侶或是已婚人士,能夠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接受所謂的「開放式關係」(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性自主權)。相對過往,現在許多人已不認為性與婚姻有絕對關聯,以公權力介入私領域,來懲罰通姦行為已不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