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思是若您發現了配偶出軌的行為,從「知道這件事情開始起」兩年內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所以只要您知道外遇事實開始,超過兩年沒有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就無法再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若您不知道外遇事件的發生,則在「外遇事實」超過十年後,也無法提起告訴。但若外遇(侵權行為)一直存續著,那麼當然還是可以依法向配偶和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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