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槓時代,想要多賺點錢,很多人都會利用正職工作的休息時間或休假做兼職,或是開創副業,有些人會選擇下班之後處理網拍事務、跑美食外送單、做計程車司機、開營利直播等等。
想要做兼職有很多管道,家庭代工基本上也都屬於兼職。不過最大的問題來了,做兼職到底違不違法?若是合理兼職,正職單位的雇主卻因此開除我,又是否受到法律保障?
職場上問題百百種,今天就來討論一下,員工到底可不可以做兼職。
想當斜槓青年,開創副業,公司卻禁止兼職。這件事情是否有法令依據,相信很多人都有相關疑惑。究竟雇主可不可以禁止我兼職?想利用休息時間多賺點錢,難道就違法了嗎?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原則上,我國最高法律-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工作權,生存權的意涵即為「維持正常生活所需的基本權利」;工作權則意指「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也就是職業選擇自由,在此情況下,憲法保障人民能夠依據自己的需求及能力來選擇自己的工作。再參照憲法第22條,只要不妨害社稅秩序公共利益,人民的其他自由和權利都可以受到憲法保障。
因此在大前提下,員工有權利自行決定要不要兼職,勞動的相關法令也沒有禁止,勞動部表示員工有權在工作以外的時間做兼職,而雇主不能以此為由實行懲戒。
但是,為了保障雇主的權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還是有權要求員工「不得兼職」。那就是「競業兼職禁止」。
一般來說,只要員工兼職並無涉及公司利益的損害,則企業禁止員工兼職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但必須要注意「競業條款」,並衡量自身能力是否堪負,在遇到相關情形時,公司是「有權」限制你的兼職行為的。
■自身能力衡量
只要不損及公司利益,同時不影響正職工作表現,雇主都無權要求你不可兼職。然而,一旦你本末倒置,讓兼職工作間接或直接地造成公司損害及個人表現,都可能因此對雇主造成侵權行為,若雇主提告,你錢沒賺到,還得賠錢。■競業禁止
當你任職某一公司職員,有時會碰到公司部分機密事項等等,這時,公司便會與你簽訂競業合約,明定你在職或離職後的一段期限內,不可為競爭對手公司提供勞務工作。
然而,只要簽訂競業合約是否就一定具備約束效力?那可不一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競業禁止的合約內容有以下幾點:
1. 保護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是否曾接受教育訓練獲得相關專業技能?若是員工的專業技能並非在公司習得,則無法約束。
2. 保護營業秘密:員工職位較高或是擔任之職務會涉及公司產品開發、企畫等營業秘密,並影響公司利益。
3. 合理範疇約束:所禁止之競業項目如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和就業對象,都必須約束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4. 合理損失補償: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須要賠償員工合理的補償金額,金額必須能夠負擔生活所需,通常以每個月超過在職薪水的一半為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9-1條,競業禁止合約需包含上面4項,只要有其中一項不符合,那即使以簽訂了企業禁止合約,也會被視為無效契約。而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2年,若超過2年,便自動視為2年。
曾經有一起較為有名的「公務員兼職開罰」案例,知名球評石明謹長期在電視台擔任球評,各大國際賽事他都曾經擔任球評。但其實他的正職工作交通警察,需要處理許多車禍案件。結果2019年有人檢舉他延宕車禍案件並在外兼職,同時經過調查還發現他正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的委員,在多次會議後領取了出席費和交通費。對此,懲戒法院認為公務員應專注公務,不應違法兼職,因此裁罰20萬元。
過去,公務員服務法曾經規定,公務員不可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即使依法令而兼職,也不可以領薪水或公費。然而,因為此法為我國戰亂時期所修訂,當時基於利益迴避原則,為了避免公務員濫用職權才設立此法,現在已與時代脫鉤,所以2022年立法院已重新修訂。
目前修訂內容為,公務員可於法定工作時間外,經權責機構備查後,從事公益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也能在不妨礙本職工作的情形下,在法定工作時間外以才藝或取適當報酬。
此法的修訂讓公務員可以開始在規範下進行兼職工作,因此若是上述石明謹之兼職案例,未來並不會違法,更不會因此受罰。
要當斜槓族,某些權益要記得看清楚,兼職是否還要投勞健保?正職公司已經加保,若是兼職是否還需要另外投保?相信有很多人有相關疑問,擔心再度投保會有重複投保的問題產生。
健保是真的不能重複投保,但是切記,勞保一定要投。只要你兼職的公司是5人以上的企業,都強制須加保勞保,而這一方面重複投保是沒有問題的。除此之外,無論是正職還是兼職,雇主都必須幫你提撥勞工退休金,這些都會影響到你的老年生活,絕對必須注意!
有任何在職或兼職問題,都可以立即致電03-2200161進行法律諮詢,我們會竭誠為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