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遺產、遺囑的分配方式,一直以來都是許多家庭常常會面臨的問題,有無遺囑對於遺產分配的影響有多大?法律上又會如何保障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權益呢?今天就由我們帶您深入解析遺產與遺囑的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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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分配:
一、 沒有立遺囑: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遺產的分配就依照法定方式、順序進行均分。
民法 第1138條(遺產分配順位)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 第1144條(被繼承人之配偶與各順位繼承人之遺產分配比例)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配偶與其他繼承人平分)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配偶先拿一半,剩下的再給繼承人平分)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配偶先拿2/3,剩下的再給繼承人平分)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如果一到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配偶就獨得所有遺產)
二、 立遺囑:
法律保障民眾可以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對自己的遺產有分配的規劃,但需要注意特留分的規定。只要遺囑沒有違反特留分(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金額),就可以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1165條
1. 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2. 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民法 第1223條(特留分的計算方式)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舉例來說:
爺爺(卒)→ 爸爸 → 小明(長孫)
奶奶 → 叔叔
→ 姑姑
爺爺往生,留下遺產總額2000萬。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給奶奶1000萬。
▼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
另外1000萬由配偶(奶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爸爸、叔叔、姑姑)平分,一人可分得250萬元。
以小明的爸爸來說,他的「應繼分」就是250萬。
▼當爺爺有立遺囑時,需要遵守:
依照上述民法第1223條的計算方式,小明的爸爸最少最少要分得250萬(應繼分)的一半,也就是125萬元,而125萬元就是爸爸身為合法繼承人的「特留分」。
立下合法的遺囑後,只要不違反繼承人的特留分,被繼承人就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遺產。
遺產/遺囑常見問題:
■想分遺產給長孫,但長孫繼承順位較後面怎麼辦?
只要在「不違反繼承人特留分」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分配遺產。
以上述的舉例來說,爺爺若想留給長孫小明遺產,只要不侵犯到奶奶、爸爸、叔叔、姑姑的特留分(一人125萬*4人共500萬元),可知爺爺最多可以在遺囑中註明給小明(長孫)500萬元的遺產。
■可以將遺產都給一個人嗎?
實務上的一人獨得所有遺產除非是民法1138條中一到四順位都沒有繼承人,被繼承人之「配偶」就可以獨得全部的遺產。又或是被繼承人的配偶也離世,雙方只有一個子女,而該子女就會繼承全數遺產。
但是,只要有其他繼承人存在,就不行只給一個人。
您可以利用遺囑、遺贈、生前贈與的方式多給,但不能全部都給他。
就如同上述所說的,只要繼承人有合法的繼承資格,就必須保障他的「特留分」。
■我的子女不孝順,不想分財產給他怎麼辦?
民法 第1145條
1.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 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如果繼承人有以上行為,被繼承人就可以在合法格式的遺囑中「清楚寫明原因、紀錄事證」,或由其他繼承人提出相關行為(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事證,讓該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只要繼承資格喪失,就不需要保留他的特留分,他也分不到遺產。
■遺囑說我不能分遺產,可以這樣嗎?
如果您有上述民法1145條中的行為,而遭到剝奪繼承權,就會喪失繼承資格,的確沒辦法分配到遺產。
但是如果您沒有上述行為,只是家庭重男輕女、比較不得寵,就可以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重新計算及分配遺產的請求,保障自己的繼承資格。
民法 第1146條
1.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在遺產分配完畢的10年內、知道自己特留分被侵害的2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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