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房價高漲,別說一間了,連一小塊都貴桑桑,許多人實在碰不起,在這個寸土寸金的大都市中,租屋成了人們的好選擇。但在外租屋難免可能會遇到惡房東或是奇特的房客,引發一些糾紛,那今天免費法律諮詢就要告訴大家,遇到租屋糾紛的時候,到底可以怎麼辦,請繼續看下去。
這是一樁2021年10的新聞案例–張淑晶以低價房租承租他人的事件。
過去張姓女子在新北市中和、板橋區域用低價承租五間房屋,再使用劣質材料將屋子做成套房的方式承租給他人,甚至使用極為低廉的價碼,專攻社會新鮮人、學生、弱勢族群。因為許多房客沒有租屋經驗,所以在簽約的時候忽略了合約的內容,甚至沒有索取正本合約。
張姓女子在房客提出解約的時候,在合約中夾進幾頁條款,使用奇特的名目來坑房客的錢,像是「提前解約須付4月租金」和「房客不接電話就沒收押金」等條約。
曾有房客提出在租屋期間,有設備需要修繕的時候,張姓女子都不太接電話,更甚至用「斷電」的方式讓房客主動提出解約,而後再偷塞那幾條不合理的條款在合約中,讓自己賺取更多的錢,坑走房客的錢。張姓女子卻上新聞揚言要提告那些房客,但後來許多受害房客都發現房東是她,決定成立自救會,新北地檢署也決定起訴偵辦。
審案過程張姓女子一度否認,哭說簽訂合約的時候明明寫得一清二楚,但法官不相信,所以法院就以誣告、詐欺、強制罪等判刑。
經過上訴後,高等法院表示張姓女子曾經一天控告多位房客,如果未起訴,就繼續找其他理由控告,所以最後決定判決她23種罪刑,23種為19件誣告案件、3件詐欺罪、1件強制罪。且最高法院在8月6日時駁回上訴,案件定讞。(定讞:表示該刑事案件,判決已確定,不得再使用上訴方式要求重審。)
一、房東可能容易遇到的租屋糾紛:
1、租約到期了,房客卻不願意搬走,怎麼趕都趕不走
2、房客死皮賴臉,不願意按時繳交房租,或是積欠許久
3、屋況明顯遭房客、他人破壞
4、實際居住人數超過合約約定的人數
5、房客不當使用租屋空間
二、房客可能容易遇到的租屋糾紛:
1、退租時,房東以各種名義亂扣押金
2、東西壞了房東卻不進行修繕
3、水電瓦斯等的計價
4、房東未經房客同意,隨意踏入租屋處。
5、房東無預警的提前解約
以下幾點是關於房客租屋前需要注意的事項:
1、 房屋設備是否完善,如果需要修繕的地方一定要提出,且在合約上標明清楚。
2、 房子和房東是否合法,如果該房子沒有建築執照和使用執照,房客可能就須小心,隨時做好被拆遷的可能。所以在簽約前一定要和房東確認好該房子的建築謄本和權狀,另外也需確認屋主是否為本人,否則很可能和上述新聞一樣租到二房東的狀況。
3、 合約內容一定要看清楚,仔細閱讀每一條細項不吃虧,看清楚才能避免往後發生糾紛。合約一定都是乙式兩份,房東和房客一人一份,千萬別兩份都被房東拿走。
4、 租屋處地址,必須確認簽約的房屋樓層、編號和實際的一模一樣。
5、 可要求換鎖,如果房東持有鑰匙,很可能隨時踏入租屋處,這是件很危險的事,所以房客有權向房東要求「自行換鎖」,只要在退租要搬離時,換回去就鎖頭並將就鑰匙一併歸還即可。
6、 租屋期間不得調漲租金,當初簽約是多少就是多少,如果,多收恐違法,若是商辦大樓或工廠則例外,因為他們簽約會分為三個階段,前兩個月的裝修期不能算租金,接著就是普通租金,最後等真正運作後才可調整到最高額度的租金。
7、 房屋設備修繕應由房東負責,所以在簽約時須注意且註明清楚,若設備壞掉可分為人為和自然毀損,如果是人為就由房客負擔;自然毀損則由房東負責。若房東遲遲不肯修,向房東提起三次後,即可自己修繕,但須告知房東,而後費用從租金扣除。
8、 租屋的押金最多只能付兩個月,因為如果退租時,房東檢查設備、整潔度有毀損或髒汙就會從押金扣除。若不是自己造成的話該怎麼辦?這就需要在交接房屋時,使用手機拍照且錄影存證,一邊記錄一邊告知房東,以免往後房東將這些問題算在房客身上。
針對上述的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幾個問題,我們提出來回答各位。
Q1:房客如果自行更換鎖頭,可以不將鑰匙給房東嗎?一定要給嗎?
A:是可以的,雙方簽訂合約,房客只要不破壞房子的整體結構下,是可以自由、合法使用的,因為更換鎖頭不算是破壞房屋行為,所以是可以的。
Q2:房東未經同意,隨意踏入租屋處,可以嗎?
A:既然房東交屋子交給房客,那就代表該房客擁有保管權,房東不得擅自踏入,更不能以屋主名義隨意進出,否則可能會觸法。
根據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記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3:約期尚未到,房屋也正常運作,但房東卻提前趕人,怎麼辦?
A:如果房東無故要求房客搬走,恐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記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Q4:如果房客欠繳房租,或是死皮賴臉,怎樣都不繳,房東可以怎麼辦?
前提是房客須欠繳兩個月,催收後仍不繳才可終止租約。房東可先行寄發「存證信函」,請房客在時限內支付租金。若繼續不繳,房東可藉此提前終止合約。
根據民法第440條記載:
1、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2、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意指:房客如果欠費2個月以上,房東已催繳仍不支付,將可終止合約。)
而「土地法第100條」也記載: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生活在外很辛苦,現今社會的物價也不斷高漲,屋價更是如此,許多人選擇使用租屋代替貸款購屋,但是租屋千萬要小心,否則會引發許多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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