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年曾經轟動一時的抄襲新聞事件,主要是在網路上以居家設計為名的一家公司(簡稱L公司),有一名網友在觀看他們YouTube影片時,發現L公司影片背景的手繪畫作都是參考P網站上的作品,甚至L公司生產的擺飾、抱枕,都和一些國外設計師的作品雷同,網友紛紛向L公司投訴應將侵權影片下架。
由於當時L公司CEO站出來表示「當初就是擔心涉及到侵權,所以公司就以手畫的方式,至少是他們自己畫出來的。」拒絕將侵權影片下架。
後來,P網站其中一位設計師在網友口中得知後,在IG上隔空喊話向L公司表示,不能因為在P網站看到其他設計師的創作,就以手繪的方式來模仿作品達到銷售的目的。更痛批臨摹參考就是抄襲,指台灣人是竊盜者。後來風波越演越熱烈,L公司也發現事件如雪球般越滾越大,便在網路上發文道歉,並強調已連繫上P網站創作者、取得授權,此次會記取教訓,尊重設計及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其中一項的保護內容,人類在精神創作下產生的價值,主要為了保護創作者的個人權益。
.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文規定:
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文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若著作權有遭到其他人侵權的狀況,經調查後,侵權行為也屬實,後續可以將對方的商業行為,以民法第181條文規定,請求賠償。
.根據民法第181條文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文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主要是在保護表達、具體形式,繪畫如果要確認否有抄襲的狀況,會以構圖、編排的相似度來決定。比如皮卡丘的市場商機無限,於是你用繪畫的方式繪出皮卡貓,如果整體的架構太相似,就有可能會觸犯侵權的行為。
由於目前著作權法已取消登記制度,但為了保護著作權,創作人必須要保存創作證據或以任何公開的方式發表著作,來證明自己是原創。
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文規定:
1.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3.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4.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相信大家都知道,孩子在家總是會模仿喜愛的卡通人物來繪畫,向這些行為是在合理的範圍內仿照,所以不會構成侵權。法院考量侵權的原因主要是否為商業用、營利為目的、整件作品著作性質是占多少比例 、模仿行為的結果對市場上會帶來什麼影響。如果不是營利為目的,都不會構成侵權的行為。
自己的創作不幸被外國人抄襲有辦法提告嗎
如果你的創作不幸被外國人侵權,根據法律的「屬地原則」,對方在國外,就只能到侵權人的所在國家提告,而台灣只能為你協助蒐證。建議你可將抄襲的證據備妥,寄至對方國家要求下架及刪除,否則就會在網路上大肆宣揚對方侵權的惡劣行徑。在網路上重創對方的名譽會比較實際,花重金跨海打官司會較繁瑣。
根據刑法第6條文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121條至第123條、第125、第126、第129條、第131條、第132條及第134條之瀆職罪。
二、第163條之脫逃罪。
三、第213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336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在刑法中就是以國家地域為標準,簡單來說,不論是台灣人或是外國人,只要身處在台灣,並且犯法,都一律適用台灣的刑法法律。換句話說,在台灣以外的地方犯罪就不適用台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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