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若遇到涉及法律相關的問題時,通常第一個想到的是前往警察局報案,比如:偷竊、詐騙、盜用、暴力傷害、騷擾…等。當你前往警察局提出報案需求時,警察會先詢問你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此時警察會記錄下你陳述的內容,最後再告知你「先為你備案紀錄,這樣就可以了」,事件就再也沒下聞,不了了之。
警政署自2021年3月1日起,為簡化民眾報案流程,將過往的二聯單、三聯單、四聯單,整合統一為「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之後民眾在報案或是備案的情況下,最後員警都會提供一張「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給民眾,以利提升受理案件的效率。
所謂「備案」就是指案件當事人到警察局向警察詳述案件,員警會依照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記錄在「工作紀錄表」的公文書內,比較像是在針對事件陳情、投訴,由於沒有涉及到刑事案件、或當事人沒有提出告訴,之後不會有任何其他處置,只是讓警局留存紀錄表示有這件事情發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之1規定: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1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一般來說,如果你向員警申訴的案件有涉及到刑事、或是要向對方提告、構成犯罪事實,並且員警就會開始針對該起案件進行偵辦調查,這才是屬於報案。
經由上述得知,備案僅陳述案件事實,沒有涉及到刑事的犯罪行為、或是當事人沒有提出訴求需提告,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員警不會為整件事情有什麼後續的處置,自然也不會將案件往上呈報。其實我們在新聞報導或是知名藝人發生糾紛問題時,常會聽到「保留法律追訴權」,實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就與備案的意思一樣。
但可能會有例外的時候,比如你騎車不小心撞到人,對方一開始跟你說沒關係,沒什麼大礙就迅速地離開了,沒留下任何的聯絡方式。有可能過沒幾天反咬你一口,並向警局控訴有人肇事逃逸,而你一定很冤枉,由於當下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對方已經不追究了。建議日後若遇相關情形,還是到警局備案下存相關紀錄,日後可證明案發當下並沒有逃離現場。
由於欠錢不還屬於民事糾紛,通常警察局只會受理刑事案件,民事糾紛不在他們的管轄範圍內。因此,如果你遇到欠錢不還的朋友,建議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薪資收入來支付欠款,如果連支付命令都無法拿回款項,就必須循求法律訴訟程序來解決問題了。
如果你前往警局報案,而員警說了很多推託之詞,就是不想受理案件,建議你可以依循以下管道,進行申訴:
檢察署提告:
可向在地的檢察署提出按鈴申告,建議在按鈴申告前可將相關證據以及提告的人、事、時、地、物,詳盡書寫紀載於文件內,屆時一併提供給地方檢察署審查。
委任律師陪同:
如果不方便親臨檢察署,建議可以委任律師,將由律師的陪同下向警局報案提告,由於律師都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案件會觸犯什麼罪,律師最清楚,員警通常都會受理民眾報案。
110或警察勤務中心:
可以直接撥打110或上網至警察勤務中心報案,案件會分派到在地警察局,後續再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即可。
各縣市警察局督察室:
可以上網找各縣市的警察局督察室電話,並說明是哪一間警察分局、或派出所的員警不受理民眾報案,建議可以直接投訴陳情。
不論是民事或是在刑事上,憲法給予全國人民的訴訟權利,如果想要提告就提告,不想提告也無法保留,所以在法律上沒有「保留法律追訴權」一詞,簡單來說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的意義。正確的用詞應該是「追訴權」。
根據刑法第80條文規定: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1)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2)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3)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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