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民眾若遇到涉及法律相關的問題時,通常第一個想到的是前往警察局報案,比如:偷竊、詐騙、盜用、暴力傷害、騷擾…等。當你前往警察局提出報案需求時,警察會先詢問你整起事件的來龍去脈。此時警察會記錄下你陳述的內容,最後再告知你「先為你備案紀錄,這樣就可以了」,事件就再也沒下聞,不了了之。
一名來自樹林的郭姓同學,時常放學後在家中附近的公園逗留,同學小靜看到郭同學若有所思的模樣立即上前詢問,郭同學表示自己的父母這幾個月以來變的很愛管他,時常拿他的手機看他與同學的訊息。雖然郭同學會反抗,但媽媽總是回應他「你還未成年,爸媽要看你手機是天經地義的事,你哪有隱私權可言?還有!我看了你和朋友的對話,你那些朋友聊天三不五時會出現髒話,不要再跟他們來往了,你要好好認真念書,將來要考取好學校。」此時郭同學長嘆一口氣,繼續表示,姊姊都可以晚歸、玩手機,為何我就不行?我每次想讓父母知道,希望他們能尊重我,但他們始終認為,我就是叛逆、不聽話、都是朋友帶壞我,讓我漸漸感到,回家是一件很窒息的事。
大多的父母因為愛子女,但是過度的愛會讓子女產生莫名的壓力。時常以擔心子女為由,隨意翻閱子女的私人物品、手機、日記,甚至要進入子女房間前,不先以敲門方式招呼,就隨意進入。如果反抗,還會被父母誤以為子女一定有鬼、是不是有什麼事隱瞞父母。久而久之會造成子女越來越抗拒,甚至認為子女反抗、頂嘴、不聽話,都是其他人帶壞自己的孩子,根本不覺得是自己所為。
目前在台灣還沒有明確的法規來特別規定「隱私權」,但隱私權還是有受到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在刑法上也有妨害秘密罪可以向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判刑。
.根據民法第1084條之2條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照法條字面上來看,確實能以保護子女為由來行使權利,但保護的義務僅限於保護兒女。如果擔心子女被騙或是交到不好的朋友,任意查看私人物品、手機確實是可以行使的權利。
目前有很多控制慾很強的父母,會干涉子女任何大小事,這在無形中會讓子女產生莫大的壓力,後續可能會造成與子女間關係惡化的主因。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保護教養的義務只持續到子女法定成年年齡18歲,如果子女已達法定成年的年紀,父母卻還是會隨意翻閱私人物品,子女有權可對父母提告。
簡單來說就是個人或群體可以享有拒絕、隔離未經法律核准上的窺探之事,預防個人訊息、私生活被揭露的權利。
經上述有提到,在刑法上能以妨害秘密罪向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判刑。那什麼又是妨害秘密罪呢?以不正當的手段來侵犯其他第三者的隱私或以不法竊聽他人的秘密,包含窺視竊聽竊錄罪以及洩密罪。
.根據刑法第351條文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根據刑法第351條之1條文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1)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根據刑法第351條之2條文規定:
1.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3.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2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4. 前3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351條之3條文規定: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根據刑法第319條文規定:第315條、第315條之一及第316條至第318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假如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沒有提出妨害秘密行為之訴訟,最後法院就不會針對案件主動去偵辦調查。
警察臨檢
相信各位一定會在路上遇到被臨檢的經驗,通常二話不說會拿出身分證件或駕照提供給員警盤查。其實可能就構成侵害隱私的行為。
.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535號解釋文: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因此大法官對於警察臨檢時應該要有明確的規範:
.需確實告知現場民眾臨檢的事由。
.如果現場臨檢出現不願配合的民眾,不得要求受檢者同行至警察局。
.若受檢者身分查明無異議,就必須離開,不可耽誤民眾。
公眾場合
若在公共場合上有監視器一值照著你家門口,或是有陌生人一直跟蹤你、監視你,若有侵犯的感覺,就有可能會落入憲法保障權利的範圍內。
個人資料保護
近幾年在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相當重視,為避免有不肖人士透過利用他人資料,侵害他人權利。不論是政府機關、個人,只要有蒐集行為,都必須透過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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