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對夫妻關係走到了盡頭,就可能向對方提出離婚的要求,又或是因為其中一方做了什麼讓對方傷心欲絕的事,像是外遇。這時候離婚的話,可以向對方要求什麼賠償?贍養費?除了贍養費呢?還有什麼?
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知道兩者的差別嗎?想知道差別在哪嗎?想知道什麼時候可以申請嗎?會不會有種可能是兩種可以同時申請呢?想知道詳細的內容,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通通告訴大家。
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的差別是什麼?又分別是在什麼樣的狀況可以申請?和贍養費可以同時申請嗎?首先,您必須先了解離婚損害和離婚損害是什麼。
離因損害:是指其中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像是另一半外遇,而造成雙方離婚,這時候權利受損的那方可以請求賠償。其中包含了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失(像是家暴行為、精神上的損害或是身體上的傷害)。
可用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第二、四、五、六列和第2項的情況。
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第1項記載:
1、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2、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意指:配偶因第1項的重大事由受到權利損害,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像是另一半和他人互動過於親密,超越友誼的界線,讓原配感受不舒服可提出。)
舉例來說,如果另一半外遇了,這時候就可以申請,且不見得需要和對方離婚。所以意思就是說如果另一半外遇了,不論有無離婚,受害方都可以提出申請。
可是一旦過了時效性,那就不得申請。民法規定的時效期限為知道該事件後2年內,或是發生外遇後的10年內。所以必須在期限內提出申請,才能賠償。
二、離婚損害:表示夫妻其中一方因為法官的「判決離婚」而造成傷害和損失。可要求的損失賠償包含了財產上和非財產的損害(像是精神損害,因為離婚受到精神上的傷害),但必須是沒有過失的那一方才能夠向對方提出。
什麼狀況下可申請?當另一半和他人行性行為;另一半和他人的互動過於親密,已超過一般交友界線;另一半對於原配造成精神上、身體上的暴力行為等,以上狀況可提出申請要求賠償。可是切記必須是完全無過失的那一方才能申請。
因為離婚損害是法官判決雙方離婚,造成其中一方受到損害,所以如果要申請賠償,必須在被判決離婚的當下或判決離婚後提出。但仍然有時效性,必須在15年以內提出申請,一旦過了15年那麼權利將會隨之失去。
因為根據「民法第1056條」記載:
1、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雖然不一定是財產上的損失,受害方仍然可以請求一定的賠償金額,但必須是受害方完全無過失的狀況下。)
3、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離因損害是在於夫妻一方權利受損(以外遇來說),不論雙方是否要離婚,受害方都可以向配偶要求賠償。離婚損害必須在法官判決夫妻需離婚的狀況下,才能申請,可在當下申請,也可在往後15年以內提出。
Q1: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因損害?
A:只要配偶權受損,即可申請,不論方雙是否離婚、判決離婚都可申請。
例如:小顏和小萍是一對夫妻,但小顏和他人外遇了,這時候小萍得知消息後,可向法院申請「判決離婚」,經法官審理後確定小顏有和他人通姦的事實,即構成民法第1052條的離婚事由,將可獲得賠償。這就屬於「非財產損失」。
或是小顏對小萍長期施以言語暴力、拳打腳踢,小萍可到醫療機構就診,申請傷害證明,向法官申請家暴和醫療費用的賠償。屬於「財產損失」。
Q2: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損害?
A:小顏和外遇對象不僅外遇,還生了孩子,已經嚴重造成小萍的精神受損,且小萍對彼此的婚姻不曾有過過失行為,那麼法官在判決離婚時,小萍即可提出申請。
Q3: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者可以同時申請嗎?還是只能擇一?
A:答案是可以的。
若法官判決雙方離婚,因小顏的行為已嚴重使得婚姻關係無法繼續維持,法官將判決雙方離婚,讓小萍受到損害,這時就可以同時申請。
Q4:贍養費和離婚損害也可以同時擁有嗎?
A:除了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可以同時申請之外,贍養費仍然可以申請。贍養費是因為離婚使得生活陷入困難的狀況下,才可申請,但贍養費和離婚損害是不同的東西,並不會因為贍養費就取消離婚損害的資格。可是兩者有個共通點,必須是在受害方完全無過失的情況下才可申請。
根據「民法第1057條」記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Q5:還有一種是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也可以和離因損害、離婚損害同時擁有嗎?
A:可以的,三者皆可要求賠償,因為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配偶權受侵害即可要求賠償,且不論雙方是否要離婚。
根據「民法第195條」記載:
1、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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