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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不甘心被拋棄

小三不甘心被拋棄,瘋狂打500多通電話騷擾

在你我生活之中,或多或少都遇過電話騷擾的情況,可能是無聲電話,一接聽後對方又馬上掛斷;或是曾經遇過恐怖情人,對於分手結果心有不甘,因此藉由電話騷擾來獲得報復的快感。別以為這些惡作劇是小事情不會觸法,其實已經觸犯了刑法強制罪以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小三不甘心被拋棄,瘋狂打500多通電話騷擾

快速導覽

《新聞案例》

一名來自新北市鄭姓已婚男子,經營一家塑膠工廠。由於公司經營的有聲有色,訂單不斷,因此每年營收是翻倍成長。有句話說「男人有錢就是會多作怪」。鄭男因為業務上越來越多繁雜的事,老婆因為照顧年幼的孩子無法協助老公的事業,只好另聘秘書職務。為鄭男分擔工作。前來應聘的魏姓女子,年輕貌美、身材姣好、談吐得宜,馬上吸引鄭男的目光,鄭男也對魏女的經歷讚譽有加,因此很快邀請魏女來上班。
沒想到魏女因為看上老闆多金,不在意老闆是否為已婚身分,於是魏女和老闆大搞婚外情。紙終究包不住火,兩人苟且的行為還是被鄭男的妻子發現,鄭男當然選擇家庭與妻子,並與魏女分手、解雇魏女。魏女不甘心被拋棄又沒工作,竟時常在深夜時段打電話騷擾鄭男,甚至還恐嚇鄭男一家人,氣得鄭男夫婦對魏女提告並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而法院認定魏女騷擾鄭男一家長達近2年,合計共500多通電話及簡訊400多則,最終判魏女應賠償鄭男夫婦15萬元。

電話騷擾會觸犯民法還是刑法呢

.根據刑法第304條文規定: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305條文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強制罪
如果長時間占用其他人電話線,讓電話無法正常進線或接聽其他來電,侵害了他人使用電話的權利,因此觸犯了刑法304條強制罪。只是單純一直打電話難道構成了強暴或脅迫嗎?依照以往最高法院刑事案例有提到,只要使用強硬手段來脅迫受害人無法正常行使權力就足以構成強制罪。所以平時有打電話惡作劇行為的民眾要多留意。

恐嚇危害安全罪
由於魏女與鄭男婚外情的關係,最後魏女不甘工作解雇、又與鄭男分手,因此時常打電話不斷騷擾鄭男一家,造成鄭男一家心生恐懼。即便騷擾電話屬於無聲電話,只要讓受害人心理有恐懼,都足以構成犯罪行為。

魏女的報復手段算是恐怖情人嗎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文之1規定:
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
準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9款至第13款、第3項、第4項(詳細內容)、第15條至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5款、第2項(詳細內容)、第27條、第28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60條之規定。
由於魏女與鄭男屬於婚外情關係,魏女不斷的以電話騷擾鄭男一家人,甚至帶有恐嚇之言語,即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其實就足以構成恐怖情人,得不到你就要毀了你的思維。目前魏女僅以恐嚇的方式騷擾,誰敢保證今後是否利用更激烈的手段來挾怨報復呢。

魏女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性騷擾防治法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只要是違反當事人意願,即便是表達對當事人的關心,只要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以不當的行為影響正常生活,就足以構成性騷擾。在此呼籲民眾,若遇到性騷擾的電話或訊息,當下一定要勇敢的拒絕。若是對方屢勸不聽執意持續不當的騷擾,可以錄音蒐證,日後可以提告時可以做為有利證據。

不倫戀觸犯民事侵害配偶權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由於魏女與鄭男大談不倫戀,已觸犯了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鄭男妻可以向未女提出侵害配偶權的相關訴訟並提出侵害賠償;另外在電話騷擾的部分,可以向魏女提出精神或回復名譽的相關賠償,法官會視受害人所提供的證據以及損害證明來評估賠償金額。對於惡意的騷擾,我們都會希望對方能賠償越多越好,藉此來記取教訓,避免後續有其他人再次受害。
若你對於電話騷擾有其他疑問,或是你正處於不堪其擾的處境,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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