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知道,「遺產」是需要繳納「遺產稅」的,當被繼承人去世,就必須著手計算清查遺產及債務,再向政府申報遺產總額,經過審核、繳納遺產稅之後才是法定繼承人們分配遺產的環節。
因此,在正式開始分配遺產之前,就必須注意遺產總額的申報與遺產稅的繳納。而配偶之間的贈與,也因為贈與者在贈與後死亡的時間點有課稅與否的不同標準。
今天我們就針對「生前贈與後死亡」這部分跟各位進行課徵遺產稅的仔細說明,也希望能夠補充各位的法律知識,以免申報遺產時出現疏漏遭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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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曾出現一位民眾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配偶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入4張保單,後來將4張保單的要保人全部變更為配偶,保單價值總共400萬元。
但該民眾在保單變更後2個月便撒手人寰,其配偶並未將這4張保單的價值一併計入遺產總額,因此遭到國稅局開罰。
被開罰的原因:
雖然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但因為保單變更與民眾死亡的時間沒有超過2年,配偶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又沒有將4張保單價值計入遺產總額,才會遭國稅局要求補稅及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5 條
1.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2. 87年6月26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
罰則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5條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配偶之間的贈與是否課徵贈與稅?
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但若贈與後2年內死亡,就必須納入遺產總額報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但已經接受贈與的財產並不需要再將財產拿出來與其他繼承人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0條
1. 下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配偶間相互贈與的財產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但若贈與後兩年內死亡,就必須納入遺產總額報稅(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5條)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2. 84年1月14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適用前項第6款及第7款之規定。
▼不動產、股票這些轉移需要過戶的資產要如何辦理?
若為此種資產轉移,還是需要辦理贈與稅申報,而稅務機關應給予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1條
1.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其經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2. 依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或依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經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稽徵機關應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2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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