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一名李姓男子已婚,因為出軌外遇竟然將妻小從家中趕走,並且將小三接來自家同住,事後李妻對李男提出離婚訴訟,並要求每月提供贍養費用。
後來法院判決離婚後,李男事後竟出爾反爾不支付贍養費,甚至對李妻叫囂「我就是沒錢付,你能拿我怎麼樣?」,氣的李妻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
我想…每一位看到案例男子的反應,大家應該拳頭都硬了吧,有辦法在外養小三,卻沒錢給前妻贍養費,令人感到相當的氣憤,以為說句沒錢就不用負責嗎?就讓我們來看下去,之後李男可能會面臨到的刑責。
根據民法第1057條文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只要因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的配偶,贍養費主要目的是用來保護配偶因為離婚的關係,而讓經濟狀況陷入困難,無法獨自生活,透過法律審判所得到的生活補助費用。
.在婚姻關係中沒有犯錯
簡單來說,比如夫妻雙方,老婆因為外遇而犯錯,之後老婆卻還提出離婚訴訟,像這種狀況,老婆會得不到任何贍養費。
.請法院裁判離婚
依照目前法規,離婚分為2種方式:裁判離婚、兩願離婚。而贍養費的部分只有經過法院裁判離婚的當事人才可以訴請,如果其中一方外遇出軌又行使兩願離婚,就無法獲得請求贍養費。夫妻雙方如有一方經濟狀況不佳,建議可以行使裁判離婚,後續可獲得贍養費用,對生活困境較有幫助。
.離婚後無法生活
有許多家庭主婦(夫),由於在家相夫教子沒有薪資收入來源,因此離婚後的生活可能會陷入困境,只要向法院提出會陷入生活困境相關證明,後續就可以向對方要求支付贍養費用。倘若你離婚後可以正常生活,無陷入生活困難的狀況,就無法向法院請求贍養費。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文規定:
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1)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2) 慰撫金。
2.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3.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4.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經法律規定,只要夫妻雙方從結婚直到離婚,這期間的財產所得扣除債務後,再除以二平均分配,就是雙方在離婚後可以獲得的財產。
由於上述條文聲明平均分配看似公平,其實還是潛藏許多爭議。由於每個人對於公平的定義不同,而在法規上又沒有明確規定的詳細敘述,因此在眾多類似案件中,主要還是需要靠法官自由心證,但會衍生出相同的狀況,因為法官的不同,而出現判決結果也不同的問題。
如果針對法官在裁判中是否屬公平判決,可以參考以下條件:
(1) 對於家務上的付出
(2) 對於子女的扶養照顧義務
(3) 對於家庭貢獻的付出
(4) 夫妻雙方同居或分居時間長短
(5) 夫妻雙方離婚後獲得財產的時間
(6) 夫妻雙方是否有經濟來源或能力
有了上述的條件,主要可以成為當事人在訴訟的過程中,有這些依據條件可參閱,和進行蒐證,法官也會利用以上條件來考量是否財產是否有分配不均的狀況,以確保配偶另一方的權益。
離婚後贍養費能獲得多少
贍養費的目的主要是用來保障離婚當事人的生活補助,因此在贍養費的金額上,過內最高法院認為須依照請求方的身分、年齡、是否有謀生能力、財力證明等,來進行判斷。所以重點主要是保障請求方的生活所需,所以不要以為贍養費可以隨口喊價,法官會依照上述條件來判斷是否符合個人基本生活開銷。
.如果雙方再協議離婚時有共同約定好贍養費,並且有明確的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那此協議就有法律上的效力,如果對方事後反悔甚至出現刁難、哭窮拖延的狀況,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來支付贍養費。建議在協議的當下可以簽立本票或是提出擔保品,若後續對方發生名下無財產的情況,也不會出現強制執行還拿不到錢的窘境。
.倘若由法院裁判離婚而必須要支付贍養費用,如對方不願意支付,當事人可以拿當時法院判決書並向法院提出聲請,透過司法強制對方必須要支付贍養費,比如可以扣押對方薪資、帳戶存款、名下的不動產…等,執行清償所積欠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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