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誘罪是什麼?規範誰、構成條件是什麼?或許許多人對於「和誘罪」充滿陌生與困惑,到底和誘罪是什麼東西?也或許有些人有聽過,可對細節卻一知半解。那今天免費法律諮詢就要來告訴各位關於「和誘罪」是什麼,構成條件又是什麼。
和誘罪是個很多人沒有聽說過的罪名,更少人知道和誘罪的內容,許多人聽過卻一問三不知,所以我們今天就一同來認識和誘罪。
和誘罪是一個刑法上的罪刑,意指他人引誘未成年男女或已婚人士離開家庭,且沒有違反被誘人的意願,讓他們自願和家中的監護人或配偶脫離關係,也就是說必須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而略誘是他人使用詐術、脅迫、強暴等不當手段、方式來強迫被誘人離開監護人的督促,必須是違反被誘者意願,在非自願的狀態下脫離。
但是和誘罪因對象不同刑責也會有所不同。和誘未成年者(滿16歲,但未滿18歲)是「非告訴乃論」,可追溯20年;若是未滿16歲的男女也是「非告訴乃論」,可是會以「略誘罪」判刑,追溯期也可到20年。
若是有配偶的人離開家庭、婚姻,則是「告訴乃論」,追溯期也是20年。
(非告訴乃論是被害方如果不追究,檢察官仍然會介入並起訴;告訴乃論是被害方要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起訴。)
例如說:
1、 一對情侶男方已滿18歲,但女方未成年(滿16歲,但未滿18歲)經過協議後,兩人離家出走,到外定居,而後未成年女方的父母告男方和誘。
2、 承上題,假設未成年女方的父母不追究,檢察官仍會介入並且起訴(因為是非告訴乃論)。
3、 而如果女友未滿16歲的情況下,不論她是否自願離家出走,檢察官都會以「略誘罪」起訴。
只要讓被誘人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監督,將被誘人的支配權利掌握在誘拐人手中,且是自願的狀態下,將構成。若是自己想翹家的人們,叫自己的男女朋友帶自己離家出走,這樣可能就不構成(因為對方並無誘拐的想法與行為)。
1、未成年的男女,在刑法規範上的未成年為18歲,因為未滿18歲的子女仍須受監護人照顧與保護。
2、讓有配偶的人脫離家庭。
根據刑法第240條「和誘罪」記載: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指:他人和誘未成年子女脫離家庭或其他監護人的監督,可能會觸法。)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指:如果和誘有配偶的人離開原家庭,也可能會觸法。)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指:他人有意圖誘使未成年子女或已婚配偶行猥褻行為、性行為將會觸法。甚至誘使他們到聲色場所以營利、工作為目的也是屬於犯罪行為。)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遂指有行使行為,卻沒有達成效果。)
兩者的差別在於,和誘是被誘者同意的情況下離家;但略誘是引誘者使用不當方式,像是詐術、威脅、暴力行為來「強迫」被誘者離家。
略誘意指他人使用詐術、脅迫、強暴等不當手段、方式來強迫被誘人離開監護人的督促,必須是違反被誘者意願,在非自願的狀態下脫離。
根據刑法第241條「略誘罪」記載: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指:以詐術、威脅、強暴等不當手段誘使未成年者、有家庭的人士脫離家庭、擺脫監護人監護。)
2、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指:有意圖以詐術、威脅、拐騙使他人行猥褻或性行為,將觸犯該刑責。)
3、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意指:引誘未滿16歲的未成年子女,將會以略誘罪來判定。)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Q1:如果另一半同意配偶離家,這樣也構成和誘罪嗎?
A:如果配偶得到另一半的同意,就不需再受另一半保護的狀況下,而被引誘離家,將不構成和誘罪,因為配偶是在得到對方同意的狀況下離家的,這樣就不算。
Q2:如果未成年和情侶交往,到外過夜,幾天後再回家,這樣算和誘罪嗎?
A:基本上不算,因為他們只是出去玩、過夜,並非離家出走、私奔,況且也沒有刻意阻斷家人的聯繫。且所以其實不太算。且要構成和誘罪其實有一定的難度,要掌握實際的證據才得以構成,像是有實際的對話紀錄之類的。
Q3:那若是引誘未成年到外租屋,但是並無阻斷未成年子女與家人保持聯繫,會構成嗎?
A:因為法官會判斷是否有和家人聯絡,若是有告知家人或在外租屋的期間也有和家人聯繫,這樣其實也很難構成。必須要斷絕家人的一切聯絡,且符合和誘罪的要點,才可能構成。
Q4:和誘罪要怎麼提高刑責?
A:如果引誘者與和誘者有發生性行為,或是做出猥褻動作,甚至引誘者帶被誘者到聲色場所工作,那麼刑責就會提高。且引誘被誘者行猥褻、性行為,或到聲色場所工作的人、行援交行為,不限於引誘者本身,意思就是說,如果引誘者讓被誘者被第三人猥褻或進行性行為、進行營利目的,通通都會加重和誘罪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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