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隨著時代進步也跟著日新月異,手機除了打電話還有一堆功能,而「定位」只是其中之一。
我們可以透過手機系統的內建,或是下載相關APP與特定對象分享自己的手機定位,除了朋友、家人共享位置外,更是在情侶/夫妻間用來查勤、獲得更多安全感的裝置。
常常在網路上的各大論壇中,會出現「我的配偶/伴侶定位在奇怪的地方,我該注意什麼?」的發言,而且又好死不死的定位在摩鐵、旅館這種地方。
有些人說是定位壞了、意外的卡在那邊,也有些人說是他在說謊,到底哪個是真的,身為旁觀者真的不曉得!
要是發生這種狀況,您會選擇相信哪個說法呢?今天我們就針對「手機定位的資料」在法律上的定位以及能否作為配偶外遇的證據來跟各位做個法律知識分析。
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你知道嗎?手機定位也屬於「個人資料」的一種!
個資外洩可能聯想到身分證、電話號碼、銀行帳戶等資料,但其實手機的定位資料也是個資的一種喔!是屬於「社會活動」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外遇者的法律責任
① 刑事
通姦罪已於2020年宣告違憲,也就是各位常通見的「通姦除罪化」,所以外遇在刑事上是沒有罰則的。
刑法第239條(已刪除)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②民事
侵害配偶權
民法 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當配偶出軌,元配可以向外遇者、第三者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侵害配偶權的告訴,以此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撫慰金。
而提出的證據要能夠證明你身為元配的配偶權遭到侵犯,只要是「逾越正常相處的舉動」就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以下列舉一些常見的證據:
■通訊軟體對話互喊老公老婆、寶貝
■互傳私密照、雙方的鹹濕對話
■雙方牽手、摟腰、擁抱、接吻、互相餵食的照片
■進出汽車旅館、住處的畫面
▼手機的定位可否作為伴侶外遇的證據呢?
只以「手機定位」是無法作為外遇證據的。
科技如此進步,但手機定位有些時候是真的會因為網路或系統問題出現誤差,更有些人明明沒有出國,定位卻在國外的狀況,那法官怎麼可能光看被告的定位,就知道他有沒有外遇呢?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也就無法順利進行提告、審理、索賠等動作。
手機定位可以當外遇證據的一部分,但要有其他更實際的畫面作為主要證據,才有辦法證明外遇的事實。
也就是說,單靠手機定位是無法證明對方外遇,但若是搭配其他證據,如:配偶與第三者接吻、擁抱、進出旅館的照片,手機定位紀錄則變成一種輔助,證明當下在旅館的人就是他,也能以此提告侵害配偶權,爭取屬於自己的權益。
我們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徬徨無助,除了本篇提及的手機定位與提告侵害配偶權的關係,其他各式法律情況都能夠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身邊的案例、新聞中旁敲側擊出一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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