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因為教育部發函規定老師下課後不得管學生,引發許多老師跳腳與爭議,新聞鬧得沸沸揚揚。
適當的管教與輔導是好事,但若是體罰或是不當懲處學生,恐怕就會有違反常規的可能性,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來帶各位了解關於教育部規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規章。
在過去2020年8月的時候,教育部曾頒布一項規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當時許多老師看見該條款後紛紛跳腳、反彈,表示不認同,不僅教師反應,家長也站出來反對,有些家長表示「下課後老師不管,那孩子出了什麼事怎麼辦?誰負責?」、「如果下課時間被同學霸凌了怎麼辦?誰要負責?」、「學生如果下課時間打架也沒關係,老師放任、坐視不管?」…等諸多反彈的言詞出現。
但是後來教育部也公開回應,表示頒布此條約是因為要尊重兒童休憩的權利,如果學生在下課時間做出違反常規的事情,仍然可以管教。像是學生抽菸、打架、霸凌同學、圍毆、危害校園安全、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等狀況都是屬於違反常規的事件,這時候老師都應當介入處理。
教育部也澄清希望教師可以不要佔用學生下課10分鐘的時間,如果違反了常規情況,教師仍可實施「一班管教措施」。
雖然教育部有澄清,如果學生做出違反常規的事件時,老師可以介入,但是法條上仍沒有詳細記載所謂的「特殊情形」概括的全部內容。其中一項也註明到’倘若學生對於教師的管教有異議並提出,那麼教師應立即調整、修正處罰內容,甚至停止處分。
根據教育部法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條記載:
第二十二條: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其實教育部會頒布這樣的規定,也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利益,因應「兒童權利公約」來保護兒童們的權益。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記載:
第3條:
1、 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12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
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
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
見之機會。
第15條:
2、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得加以限制,惟符合法律規定並在民主社會中為保障
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之權利與自由
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在過去許多老師會使用「體罰」的方式處罰學生,但是如今體罰已被規範,因為曾經有過許多教師不當體罰學生,導致學生反應覺得不舒服,甚至因此喪命,所以教育部也規定了現在的教師處罰學生時應當注意,並且需和家長說明理由與過程。
根據教育部法規「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十五條記載:
1、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2、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
3、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但不體罰不等於對學生放任不管,若是學生因此變得懶散、不聽從、不遵守規範,甚至是非不分,可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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