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高雄監獄服刑的男子在睡前服用安眠藥,夜晚竟遭同房室友性侵得逞,且連續9天,醒來後發現下體不適,向預警反應,調閱監視器畫面得知原來自己被性侵,於是決定提告。今天就讓免費法律諮詢帶各位來分析這個新聞案件。
這是一樁前陣子的案例,2022年08月發生的新聞事件。
一名在高雄監獄服刑的張姓男子,於受刑期間發現同房室友睡前會服用安眠藥,而後一路昏睡到天亮,中途不太會醒來,於是藉由該名室友的下體發洩自己的性慾,經過觀察後,發現隔天該名室友會斷片,對於夜晚的事情完全無感覺,於是每當夜晚都會趁著該名室友入睡後,拿外用藥膏當作潤滑劑潤滑下體,使用手指和下體對該名室友進行性侵行為。
該名室友每天醒來後感覺肛門隱隱作痛,起初沒有多想,不料經過9天後,肛門仍然疼痛著,似乎未見好轉,於是向獄警反應,獄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該名室友一看才發現,原來張姓男子多日趁自己熟睡時進行性侵行為,於是決定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而張姓男子面對室友的指控,只有坦承摸該名室友的屁股而已,並未行性侵行為。可獄警從監視器畫面中,確定張姓男子涉嫌性侵行為,於是以「趁機性交罪」對張姓男子提出告訴。
Q1:什麼是性侵行為?性侵害的定義是什麼?
A:性侵害是他人以暴力方式對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的動作,是違法的行為。
性交行為包含性器官結合、口內性交、肛門性交、手指性交,或任何身體部位、器具進行性行為。
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記載:性侵害不是性行為,而是暴力行為,是粗暴的侵害、未經允許的性行為。也就是說,任何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狀況下,他人使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當事人意願的方式,進行性行為,就算是性侵害。
另外,當事人非自願的情況下被他人碰觸或觸摸身體的任何部位,且碰觸程度達猥褻的行為,也屬於性侵害。
Q2:「趁機性交罪」是什麼?
A:就是趁他人無法抵抗的狀況下,或是有精神狀態不佳的情形,對他人進行性行為。
刑法第225條「趁機性交罪」記載:
1、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Q3:像那位獄友遭遇性侵害事件,他可以要求賠償嗎?
A:可以的,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的第一項和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張姓男子賠償損害。
根據民法「第184條」和「第195條」記載:
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Q4:如果加害人不賠就是不賠,被害人可以怎麼辦?
A:被害方可依法向國家請求賠償,可至「檢察署」、「地方法院」或是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協助,要求國家賠償。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記載:
第12條:
1、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2、 前項求償權,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3、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算。
第27條:
1、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保全第十二條求償權之行使,得對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2、 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之規定,於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前項行為時適用之。但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一條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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