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1072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收養前後,養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有哪些呢?經過收養,在法律上就算是正式的親子關係了嗎?我們常聽到養子、養母等用詞,但還是有許多人對於這個名詞背後的涵義不夠清楚了解,我們今天以介紹民法中的「收養」,來帶出一系列民眾常見的相關問題,希望可以讓正在尋求解答的您找到答案。
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民法 第1073條(年齡限制)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2.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民法 第1073-1條(被收養者的身分/輩分限制)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民法 第1074條(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民法 第1075條(A不能同時是B、C的養子女,除非BC是夫妻關係)
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
民法 第1076條(被收養人如果已婚,需要其配偶同意)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076-1條(被收養人之原父母須同意收養)
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 第1076-2條(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須同意收養)
1. 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民法 第1079條
1.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2.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可以改為收養者的姓氏,也可以維持原本的姓氏。
民法 第1078條
1.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2.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3. 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收養後,養子女中止與原家庭的權利義務中止,而與收養者之婚生子女有相同的權利義務。
民法 第1077條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條之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收養中止後,養子女結束與養父母的法律關係,除了恢復原本的姓氏之外,也恢復與原生父母的權利義務。
民法 第1083條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我們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徬徨無助,除了本篇提及的民法-收養的相關問題,其他各式法律情況都能夠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
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諮詢的案例中旁敲側擊出一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如果您有相關的民法-收養相關問題,請不要羞於發問,只要準備好您的問題,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我們絕對不吝於提供您解答,相信您可以得到最即時的解惑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