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桃園一名趙姓女子經營一家泰國小吃店,由於喜愛自家餐廳有熱鬧的氛圍,於是使用手機連接電視,並利用YouTube頻道搜尋適合的泰式歌曲在自家餐廳播放。直到某天,音樂公司的員工來到此餐廳用餐,而此時,趙女播放的歌曲又是自家公司的音樂。最後該音樂公司員工就錄下影片蒐證並提告趙女侵權,最後雙方經過調解後達成共識,音樂公司也撤回告訴。
相信大家一定有很多疑問,很多餐廳或一般的店家不都大肆的播放歌曲嗎?原來這樣任意的播放歌曲竟然會有侵權的行為,不說還不知道。其實坊間上有不少店家和音樂公司達成協議也取得播放權,實際上有哪些店家我們就不得而知。所以在此呼籲各位,不要聽到餐廳有播放歌曲就隨意亂檢舉,以為是侵權行為喔!
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文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法條內皆提到以「公開」認定,既然稱作公開,勢必就是讓多數人和不特定的人都能接收到。簡單來說,如果我們今天只是戴著耳機聆聽音樂,就不屬於公開行為,也不觸法。但新聞案例內趙女使用手機連接電視,再用YouTube內的音樂公開播放,所以就已觸犯著作財產權,如果在公播音樂付費取得授權,這樣趙女就不會有觸法行為。
顧名思義就是「公開播送」的意思,就是指一般大眾直接收聽或收視,可能透過有線或無線等其他器材來接收聲音、視覺影像向一般人民來傳達著作內容
● 購買正版CD/串流音樂
也許很多人會認為,我都購買正版CD了,那可以光明正大的在店裡播放音樂了吧?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章第 3 條第 9 款: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就算自行購買正版CD也無法再公共場合隨意播放,僅能自行聆聽。至於串流音樂也是相同的道理。只要在公共場合播放音樂,都必須取得音樂「公開演出權」,因為音樂內容詞、曲、錄音均屬著作財產人所有。
● 廣播電台/電視頻道
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7款: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由於電台業者是透過衛星訊號將音樂播送給一般大眾聆聽,如果你不是電台業者,想要將廣播內容再次播放給大眾聽,這種行為就屬於二次公播。必須要取得電台授權才能進行播放。
如果在公共場所開啟電視播放無限或有線電視頻道內容、機上盒數位節目,或是透過電腦網路傳輸播出,這些皆已侵害到「再公開傳達權」的權益,也就是二次公播。
● 集體管理團體
大部分的著作權人會將自己的作品交由「集體管理團體」來代為管理作品,主要是為了管理方便。關於這些團體台灣目前有5家,每個團體所管理的音樂類型皆不同,計費方式主要是以營業場所的坪數來計費。主要可分為詞曲、錄音2種類型。值得注意的是,若要同時申請詞曲、錄音2種授權,勢必費用都會比較高,並且要確認清楚,播放的歌曲是否都在以下協會的管理範圍內。
(1) 詞曲管理團體:亞太音樂提體管理協會、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台灣音樂著作權管理協會。
(2) 錄音管理團體:台灣錄音著作人協會、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
● 公播音樂商
公播音樂服務商會提供基本的公播音樂,另外還有廣播帶、時間排成、分店音樂管理等;甚至還有音樂顧問、專人協助選取服務。雖然公播音樂商所提供的音樂不一定是時下的流行樂曲,但費用較低,可以使用固定播放器、音樂庫,在管理上也較為便利。
如果原本就使用公播音樂服務,若還是有收到著作權人的存證信函,遇相關爭議時,商家可先行確認,員工是否播放授權以外的音樂,或沒有張貼授權相關證書。若無上述情況,商家可以不必擔心,更不需要做任何回應,直接交由公播音樂服務商處理即可。不管如何,根據著作權法第92條文規定,只要是營業場所,就必須要取得合法的音樂授權,絕不可存有僥倖的心態。
若被發現未經取得授權而使用音樂著作,最高會罰75萬元以下罰款,甚至最嚴重還有可能會被關。所以在此呼籲各位,只要取得播放音樂授權,也要取得相關證書及授權貼紙,如此一來,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也會更放心、令人舒心。
若你對於著作權相關有其他疑問,或有疑慮是否侵權,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