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國聯姻在台灣已經非常普遍,但仍有許多外籍配偶嫁來台灣生活一段時間後,也許因為婆媳關係、與老公相處不和睦、子女教育問題、文化差異等等, 長時間遭受不平等待遇或種種壓力影響,外籍配偶就會開始有逃離的念頭。有的偷偷逃回原本的國家,或是逃離到其他地區;有些外籍配偶會帶著孩子一起逃,有些甚至直接狠心的拋夫棄子,就是要避開夫家家庭,不想再回去。
面臨到外籍配偶突然消失或逃離原本的國家,再也不回來。那該如何訴請離婚?畢竟找不到人可以簽字離婚真的很懊惱。可能你會認為因為國籍的問題離婚是件麻煩事,所以後續就懶的處理。千萬不要有這種想法!竟然人都不回來了,想離婚可以透過法院申請離婚,若後續你找到了更好的人生伴侶,也不會因為卡在配偶問題,而遲遲沒有與新歡結為連理。
根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規定:
1. 婚姻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
(1) 夫妻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
(2) 夫妻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持續一年以上有共同居所。
(3) 夫妻之一方為無國籍人而於中華民國境內有經常居所。
(4) 夫妻之一方於中華民國境內持續一年以上有經常居所。但中華民國法院之裁判顯不為夫或妻所屬國之法律承認者,不在此限。
2. 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如果外籍配偶離家出走,建議可以先向警局報案失蹤人口,報案成立後,若等待6個月以上外籍配偶仍無消無息,由於雙方戶籍在台灣,那就符合台灣法律規定,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外籍配偶已失聯已久,法官僅能以裁判離婚來判定這段婚姻關係是否消滅。
現今台灣法律離婚目前主要分為:兩願離婚、裁判離婚。
兩願離婚:根據民法第1050條文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裁判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2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文規定: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法院主要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規定,外籍配偶因為落跑就已符合第5項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只要能證明落跑的配偶是故意不聯繫、找不到人,就能以惡意遺棄來訴請離婚。如果雙方的婚姻狀況不符合惡意遺棄,僅能以其他重大事由,來向法官舉證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重大原因來訴請離婚。
1. 當事人提請離婚訴訟後並說明欲離婚的真正原因,並請求法院裁判,後續法院收狀之後,會在1個月內安排法院調解庭。如果不清楚訴送狀該如何寫,可以透過各種管道諮詢如何填寫,比如法律扶助基金會、縣市政府免費法律諮詢、網路民間免費法律諮詢。
2. 開調解庭的過程中,調解委員會與夫妻共同商討離婚後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若第一次開庭協調雙方都有達成共識,當天即可結案。若一開始未達成和解,可能會經過第2次、第3次仍無法達成共識,即會進入訴訟流程。
3. 當進入開庭程序,夫妻雙方一來一往說明、辯論,通常會3-6次左右。由於雙方證詞與證據都會影響最終的裁判結果,所以建議雙方可以委託律師,以利蒐證到開庭都能佔上優勢。
4. 法院作出最終判決後,會寄發判決書,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書上的內容,可於20天內提出二審上訴。
當法院裁定夫妻雙方確實可解除婚姻關係後,你可以持法院判決書獨自前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婚手續,不需要配偶在場簽字,即可順利結束婚姻關係。
強烈建議你還是要處理問題,如果你遲遲未處理雙方婚姻關係,日後一旦外籍配偶未來在國內發生觸及法律相關的違法事,你有可能會遭受到無辜的牽連。由於目前有很多外籍配偶假結婚真賣淫,來台從事非法行為。若不處理婚姻為題,司法單位會視你為同夥共犯,你就會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後續你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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