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來自某科大的陳姓碩士,因為感情糾紛,於是到某大學研究生的宿舍找吳姓男子談判,由於在談判的過程中發生激烈口角,陳姓男碩士憤而拿出預先備好的硫酸,以及瑞士刀要攻擊吳男,結果造成吳男和另一位林姓同學與保全受重傷,最後陳男還當場輕生。
由於吳男被硫酸潑灑傷勢相當嚴重,不但毀容,還出現無法排汗、失去味覺、視力受損。身心靈受到很嚴重的創傷。吳男提出就醫紀錄與醫療費用證明,向地檢署聲請被害補償。而檢察官看在吳男嚴重傷殘的情況,便補償醫療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
●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條文規定: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5條文規定:
1.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1) 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2) 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3) 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
2.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大部分的人一定不知道竟然還有這項法規,一般人認為只能向被告請求相關傷害賠償,就像新聞案例內容,萬一被告死亡難道自認倒楣嗎?法律在保護人民的情況下,會給予受害人或家屬一些金錢賠償,讓受害人填補龐大的醫療費用以及慰撫心靈上的創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文規定: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由於兇手已輕生身亡,一般而言檢察官要判定兇手有其他罪刑也沒有太大的意義,所以不需要再對不會說話的亡者起訴。但是沒起訴不代表亡者沒有罪,只是在形式上無法起訴定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4項條文規定: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由於陳男將吳男傷害到嚴重減損視覺、聽覺等等問題,導致吳男傷殘後續在生活上有許多不便,所以會受到重傷罪的刑罰處分。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78條文規定:
1. 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將人殺害變為重傷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重傷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追溯期是30年。
若有受到傷害時,請在案發第一時間前往醫院進行驗傷,留下最有利的證據,以利後續提告。提告的部分可以向警察單位進行報案,或是委託律師蒐集證據,並直接向在地地檢署按鈴申告,後續會由檢察官進行調查,以判斷是否起訴。普通傷害罪與重傷害罪最大的不同是,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在判決前都有可能會協調和解。不論你是受害人或是被告,在此都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才能理性溝通、辯護,除了保護自身權益外,也能夠有效的提升案件進度。
根據民法第197條文規定:
1.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簡單來說傷害就是對他人的身體有侵害的行為,而損害賠償可分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最常見的民事賠償項目為:
1. 急救護送:在緊急治療或護送傷者,實際必須支付的費用。
2. 醫療費用:需要至具有執照的中醫或西醫院所,所開立的醫療費用收據,比如掛號費、手術、藥品材料費、住院、各項檢查費用。
3.
4. 交通費:在受傷期間往返醫院必須支出的實際交通通勤費用。
5. 看護費用:如果傷者嚴重無法自理,必須特別要聘請特別護士時,需要有傷者主治醫師認定且有相關書面證明。如果看護是由家屬來擔任,一樣可以比照職業護士的費用向加害人求償。
6. 自療費用:依照受傷的情形和恢復的程度,可以將醫療費用的支出、醫生診斷書註明需要治療的時間。
7. 其他費用損害:依照法院判決,可以請求賠償的範圍,比如醫美、復健費用、各種醫療器材費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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