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只有「無過失」且由法官「判決離婚」才得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2021年8月行政院通過贍養費修法草案,待司法院會銜,通過將修改為不論有無過失、是否為法官判決離婚,只要是生活有困難的那一方,就能向和對方要求贍養費。接著就讓免費法律諮詢向各位說明關於贍養費修法後的相關資訊。
贍養費在法律上分為「離婚贍養費」和「配偶贍養費」。
離婚贍養費就是雙方離婚後可以要求的;配偶贍養費則是夫妻雙方分居,給予對方的生活費用。
過去傳統的想法總認為贍養費應由男方支付給女方,但其實這樣有失公平,因而法律規定贍養費應由較優勢的一方支付較弱勢的那方生活費用。
根據「民法第1057條」記載: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意指:夫妻無過失的那一方,如果因為判決離婚,使得生活陷入困難,就可以獲得一定的贍養費。)
現在的法律規定贍養費必須一方無過失,且由法官判決離婚,得以向對方要求贍養費,如雙方協議離婚則無法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但現今因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文簡稱CEDAW)第29號一般建議「離婚制度不得以當事人沒有過錯為取得經濟權利的條件」,未來修法將刪去「無過失」且「判決離婚」的要件,改為只要雙方離婚,一方生活將陷入困難,不論是協議離婚、判決離婚、有無過失,都能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因為贍養費並非賠償責任,而是補償性質,所以不能因為請求方有過錯,就否定在婚姻中的付出,讓他們離婚後自生自滅。
不用,因為贍養費本來就不是要懲罰對方,所以並無直接關聯,只要離婚後會陷入生活困難的狀況,就可以請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依現行的法規,只有法官判決離婚且請求方無過失,才能要求贍養費。
可以要求贍養費是自離婚起5年內提出,若超過5年就不得申請。
支付方式有兩種,分別為一次性和按時給付。若是分期支付則需注意,期間內請求方如果「再婚」,將不得再向對方拿贍養費。
依據「民法第126條」記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意指: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和其他一年或不到一年定期給予債權,如果超過5年未提出,請求權就會消失。)
1、 離婚協議約定: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彼此達成共識就可以了。
2、 判決離婚約定:法官會按照雙方的狀況去判斷支付的時間。
(1)支付到請求人再婚或死亡。
(2)支付到平均壽命年份,例如女生80歲、男生75歲。
(3)請求人找到工作或經濟獨立。
法官在判決時,會依據每個人每月平均的消費支出作為標準,除此之外,還會考量請求方的身分、身體狀況、年齡、經濟狀況等,當然也需考量被請求方的經濟狀況,是否能負擔贍養費。法官判決的基準在於被請求方可負擔的情況下,使請求方可以生活無虞,避免因離婚而生活陷入困難。
若是協議離婚,因為是雙方達成共識,所以金額的多寡和支付方式,也是雙方都同意就可以。
雖然法律刪去了無過失和判決離婚的請求贍養費要件,但同時也有減輕或免除支付贍養費義務的規定,為了秉持公平,所以明定「申請人若有家暴行為」、「結婚未滿2年」、「其他足以證明對支付方有失公平的事實」,只要符合其中的條件,就可以請求法官減輕或免除支付義務。
行政院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無過失且由法官判決離婚,夫妻其中一方因離婚使生活陷於困難者,可向對方請求贍養費。但對方如果因負擔贍養義務,而不能履行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不在此限。贍養費由兩方當事人協議。
如果雙方在協議書上明確約定支付贍養費,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給付贍養費」訴訟,待法官判決後,就可以依照對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法官判決離婚,對方應給付卻不支付,就可以直接拿法官的判決書向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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