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現今社群平台相當普及,時常看到在各大社群平台釀出許多爭議及口水戰,甚至衍生了許多人身攻擊的問題。更有人以報復為由的心態,將不利的PO文內容請網友公審,破壞了對方的形象、商譽、還引發出聯合抵制的狀況。這讓許多受害人非常困擾,究竟PO文上網公審的手法來威嚇受害人,會觸法那些刑責呢?
根據刑法第305條文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的意思,就是在對其他人預告通知,會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不利的事,讓肉害人心生畏懼感到惶恐,比如殺死你全家、我要找人打你、我要將親密照片到處散布…等言論,都是構成恐嚇罪。
根據法條區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而定義,主要說明如下:
.生命:就是指關係到人的壽命。比如激烈的言論危及到生命,殺死你全家。
.身體:身體各種器官,比如你再不還錢,我就砍斷你的手。
.自由:包含言論、著作、出版、講學、行動上的自由,比如你再不聽話,我就把你關起來。
.名譽:通常指的是名聲,比如你外遇的事,我要散布在網路上公諸於世。
.財產:具有價值的物品,金錢、不動產。比如你不賠償新的商品給我,我就每天來店裡鬧,讓你無法開店做生意。
恐嚇的言論不一定要非常的具體,或是實際上有什麼作為,只要危及到受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即足以成立。
由於法庭上在審判任何案件都是講求證據,如果要構成恐嚇罪,那該如何蒐集證據呢?就讓我們來往下看蒐證重點有哪些。如果受害人完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當然恐嚇罪就難以成立,即便提請告訴,若對方完全否認,最後可能會以證據不足早早結案。所以蒐證、提供證據是非常重要且必要。
.人證:如果是發當下沒有錄音、影片、照片、文字能夠佐證的話,可以詢問在事發當下有聽到恐嚇言語的路人,或是傳話的人,都可以當作是人證的證據之一。
.物證:如果是言語或其他行為來恐嚇,若剛好附近有監視錄影器、或是有使用手機將對方影像錄下,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是文字檔,建議可以將重點特別用較明顯的顏色來標註,如此一來在審理案件時,讓法官能清楚辨識文內重點。若是在網路上的恐嚇行為,可以將留言、信件截圖列印,同樣將重點內容標記清楚。
由於恐嚇罪是刑事責任,若受害人已備妥證據要向對方提告的話,主要可以朝兩種方向來進行提告:
.警察局報案
受害人持證據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之後會提供給在地檢察署開始偵辦案件,若檢察署經研判確實有恐嚇的情況,就會向對方起訴,最後再由法院審判結果。
.法院按鈴提告
受害人持恐嚇威脅證據直接向在地檢察署按鈴申告,若經檢察署確實有犯罪的嫌疑,就會向對方起訴,最後一樣會由法院針對整起案件審判結果。
根據以上說明,由此可知,受害人可以直接持相關證據至在地檢察署進行申告,就不需要透過警察單位報案,後續又得進行移交的動作。如此一來,在程序上也會大幅縮減了調查、審判時間。如果想要提高案件效率,使案件盡快審判結案,還受害人一個公道,在此建議訴訟之前,可以委託律師來撰寫訴狀,可以明確的將案件內容完整表達,讓檢察官在著手案件時,能快速了解案件內容。
由於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一經提告之後就無法撤告,就算尋求受害人原諒想達成和解,但最後檢察官會主動繼續偵辦此案。如果有想和受害人和解,可以向委任律師討論該如何將刑責減到最輕或是緩起訴、易科罰金。
在此呼籲各位,在網路上的言論請謹慎發言,千萬不要一時的情緒就發出激烈的言論或是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即便就算是開玩笑的態度也要適可而止,不要造成受害人的心理陰影面積擴大。我國雖是言論自由的國家,但規勸各位還是秉持著人與人相處應該互相尊重,才不會事後感到後悔莫及。
這就與媒體在爆料公眾人物的事有些許的雷同,只要沒危害到個人隱私,只有將對方的行為公諸於網路評論,恐嚇罪就很難成立。但以往的網路爭議案例,還是會牽涉到個人隱私的部分,比如鄉民很喜歡肉搜、口水戰、公審,容易演變為網路霸凌的狀況,甚至會侵害到隱私和名譽,讓被害人心生畏懼,還是有可能會構成恐嚇罪。所以,如果有不肖人士要威脅或恐嚇你,將不利於你的事蹟PO上網公諸於世,或是已發生卻不知道該如何解決,建議你還是尋求專業的法律人員為你尋求解答。
若你對於網路爭議、被人身攻擊、危害到你的商家商譽等其他疑問,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