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自彰化20歲的張姓女子已婚懷胎5個月,丈夫劉姓男子25歲,劉男平時下班之後喜歡外出與朋友喝酒。每次喝得醉醺醺的回家,張女總是氣沖沖的將劉男唸了一頓,兩人因為這樣時常發生爭吵,甚至劉男有時候不小心會動手推妻子,讓妻子差點小產。直到某天,張女實在受不了這種婚姻生活,直接與劉男表明要離婚,劉男表示「可以離婚,但是往後他要固定時間去探望孩子。」後來,張女表示同意,也與劉男前往戶政事所辦理的離婚手續。
孩子出生後,張女認為,孩子要永遠跟著她相依為命,照理來說應該要跟自己姓。於是,張女前往戶政事所辦理報戶口手續時,便自作主張刻了前夫劉男的印章,並將印章蓋在出生證明的約定事項,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母姓登記手續。沒想到之後還是被前夫劉男發現,憤怒的表示決定對前妻張女提告,檢察官偵辦後將依照偽造文書將張女起訴。
案例中如果劉男將張女偽造文書的事實備妥證據後,可以直接向檢調單位提出告訴,後續檢調單位在了解犯罪事實後,將會對張女依法進行調查。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文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上述案例,張女刻上劉男的印章再蓋上公文件文書,就已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如果只是刻印這個動作是沒有犯法,但將這個印章拿去蓋印在其他文件那就觸犯偽造文書。而條文內所說明的偽造、變造又有哪些差異呢?
.變造:將原有的文件內容變更為另一種不同的文件內容。比如孩子將成績單分數從原本的60分改為80分。
.偽造:模仿真品的樣貌,加以創造出一個全新不同的文件。比如警察發現歹徒持有大量偽鈔。
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50年台上字第1268號: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而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若他人對行為人原負有制作某種文書之義務而不履行,由行為人代為制作,既無損於他人之合法利益,自與偽造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依上述內容說明可知,偽造文書必須要讓他人受到損害的權益才會成立,如果只是單純聽從指示來協助製造假文件,就不會觸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公訴就是對非告訴乃論罪的統稱。意思是偽造文書的行為不需要等到受害人提出訴訟,檢察官得知案件後經判斷有犯罪事實,就會針對此案進行調查。
根據刑法第80條文規定:
1.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2.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案例的張女觸犯了偽造文書罪,在犯罪成立起開始計算,追溯期是20年。由於偽造文書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便張女與劉男雙方在官司階段有意達成和解,但還是無法撤告喔。建議可以向委任律師討論該如何向法院爭取緩刑的機會。
根據民法第1065條文規定: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關於上述條文認領、撫育的定義如下:
認領—親生父親在無婚姻關係的條件之下認領產下的親生子女。
撫育—撫養教育孩子。
孩子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生,或是小孩的雙方父母沒有結婚的念頭,只要生父認領小孩,就視為「婚生子女」,認領的主要癥結點是孩子與生父,母親則不需要認領。但是在生父認領前,小孩的所有權益都由媽媽來肩負。因此媽媽是有權利可以決定小孩的姓氏,其實案例中的張女可以不用特別刻印前夫劉男的印章蓋上戶口證明文件,反而讓張女吃上不必要的偽造文書罪官司。
法院會請社工走訪雙方家庭的狀況,並請社工人員評估雙方的經濟能力、親職教育、教養能力…等,是否符合子女成長的最佳利益。
通常未滿1歲的幼兒,法院都會考量媽媽擔任監護權的比例較高,除非母親本身有些特殊狀況,比如前科累犯、吸毒、負債龐大…等,那就另當別論。如果最後法院將最後的監護權判給媽媽,生父可以定期前往探視孩子。
若你對於偽造文書相關或是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未婚生子等其他疑問,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