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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的誹謗

分手後的誹謗,是單純的洩憤還是致人於死地的復仇?

分手後的誹謗,是單純的洩憤還是致人於死地的復仇?

分手,大家都希望能和平為之,但實際上卻常常事與願違。不是所有的分手的都能「往後餘生,各自安好」,還有許多的情況是雙方老死不相往來、一方窮追不捨、徹底翻臉…等情況,更極端的甚至是我得不到你,別人也別想得到的恐怖情人心態。

而在網路上對前任的誹謗,引來網友們的撻伐出征,讓前任最終以自殺作為整個故事的結局,真的是當事人想要的嗎?

科技進步,大家都很喜歡互相分享生活趣事,有時也會將私事與大家分享,當涉及影響、損害他人權益時,散佈資訊的發文者會有何種法律責任呢?今天我們就以實際新聞案例來帶出現代日漸普遍的因感情而在網路上衍生之各種錯綜複雜的行為,希望相關案例可以減少,受害者能及時尋求協助,加害者在行動前也能三思。

如果您有想直接電話諮詢的問題,也可以直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新聞案件

2019年
一名張姓男子在社群平台(爆料公社)中PO文,指其與從醫職的沈姓未婚妻已與自己拍好婚紗、也訂好宴席,卻在婚前兩周在法國巴黎外遇醫院院長之子,甚至在街頭擁吻。
更在貼文當中說她從事特殊行業、當過小三、未婚懷孕等黑歷史,也批評她的價值觀偏差、行為齷齪,引發網友討論、鄉民熱議。

雖然貼文內沒有指名道姓,但從張姓男子的貼文中可以看見女方的長相,也指出女方的職業。而該名女醫師後來轉嫁他人,也提告張姓男子妨害名譽。
檢察官介入調查後,認為即使張姓男子覺得委屈、被背叛,其發文的言論內容仍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也沒有提出證明言論內容的證據,因此認為張男涉犯加重誹謗罪,依法起訴。

2020年6月 案件偵查中,該名女醫師自殺身亡
女醫輕生前,曾和丈夫爭吵,而丈夫負氣離家,女醫則留下一張紙,字句中看來思緒混亂,並沒署名要寫給誰。內容大致為「雖然我們的快樂多於不快樂,但或許,我們當初的相遇是錯誤的」、「還記得你在巴黎向我求婚的情景,讓我感動不已」、「希望你能夠找到一個完美、沒有犯過任何錯誤的女人,與她共度一輩子…真心祝福你…若有下輩子…希望能與你共結連理」,文末並寫下自己的名字。

2021年5月
法官認為張姓男子以公開言論毀損沈姓女醫師名譽,致使她身心承受巨大壓力,在偵查過程中即尋短身亡,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顯未見悔意,實不宜輕恕,判刑7個月。可上訴。

■案件法律分析

誹謗罪的構成,只要是利用「虛構的事實」對對方人格之名譽產生損害,無論是內在或外在,都會成罪。而言論就算是真實的,也會因為是否涉及私人行為、公共利益而有所不同。

刑法 第310條(誹謗罪-告訴乃論)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能提出證明自己所發佈的言論為事實,則不罰,但涉及個人私生活且與社會上不特定或多數人之利益無關者,會罰。)

在上述案件中,張姓男子除了控訴對方婚前劈腿,更指出女方未婚懷孕、從事特殊行業的發言,即使全都是事實,他也不應該隨意散佈,因為這是女方個人私生活,也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最後仍需要面臨刑責。

■情侶間的相處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中
無法好好分手是現代越來越常見的問題,而在家庭暴力法上也針對未成婚、曾經交往/同居的伴侶設置專法,以免因為身分而求助無門。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3-1條(恐怖情人條款)
1. 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9條至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9款至第13款、第3項、第4項、第15條至第20條、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5款、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2條、第54條、第55條及第61條之規定。
2.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3.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已於2016年2月正式上路)

當面臨精神上的侵擾,還是必須勇於發聲、求助,也誠摯希望此類案件不再發生。如果您正受現任/前任騷擾,請盡快向家人好友尋求協助,也可以與我們聯繫,讓您從法律面著手防止對方繼續各種層面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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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徬徨無助,除了本篇提及的誹謗罪、恐怖情人的相關問題,其他各式法律情況都能夠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

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身邊的案例、新聞中旁敲側擊出一部分民眾的疑問,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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