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即使已經沒有刑事責任(通姦已除罪),但在民事上仍有「侵害配偶權」的相關罰則,而今天我們將探討的是更加深入的議題:
「外遇懷孕了該怎麼辦?」
若您正因為此種問題陷入困境,請先別急,看完本篇文章您將對相關處置方式將有基礎的認識,也方便您決議該如何進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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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是不會觸犯刑法的(通姦罪廢除),但在民事上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若遭到對方以證據提起訴訟,則可能需要負擔原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外遇懷孕,就是侵害配偶權最罪證確鑿的情況。
若確定腹中的胎兒是第三者而非配偶的骨肉,就代表外遇者與第三者確實有過性行為,不可否認。
而在民法1052條中有提及,當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性交,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也就是說,外遇懷孕,除了是民事-侵害配偶權的鐵證之外,配偶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
可以。但需要經過正當的程序。
優生保健法 第9條
1.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2.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依上述法條來說,外遇懷孕者可主張「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家庭生活」為由實施人工流產。但是如同該條第2項所說:「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所以,即使是第三者的骨肉,在法律上仍然需要得到有正式婚姻關係之配偶的同意,才可以去墮胎(人工流產)。
外遇懷孕要跟配偶坦承確實不易,因此許多民眾可能會想假冒配偶簽屬人工流產同意書,而「偽造簽名」這個行為當然是違法的,此類案件通常會被判刑數月。
刑法 第210-220條(偽造文書罪)
而且偽造文書罪為「非告訴乃論」,意即:即使妻子偽造先生簽名,先生不願追究,但檢察官仍會依法起訴。
再者,實務上到醫療院所想進行人工流產時,院方通常會向雙方確認身分與證件,即使有了偽造簽屬的文件,仍無法通過院方現場的身分核對。
因為知道偽造簽名會吃上刑責,那私下墮胎呢?
在「刑法」上可是有墮胎相關的規範喔!
■婦女非法墮胎的刑責
刑法 第288條
1.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2.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3.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協助墮胎的醫院或人員的刑責
刑法 第289條
1.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290條
1.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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