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上,或多或少都會遇到較為情緒化的主管或老闆,如果今天上司因為情緒不佳導致發言不當,對員工人身攻擊造成心理傷害,此時,你會選擇提告?還是強忍著委屈默默吞下?即便是勞方與資方關係,人與人之間還是要保有應有的尊重。難保有天不會被挾怨報復,甚至有些懷恨在心的員工,長期累積的委屈終有爆發的一天,說不定已有豁出去的心態,後果可能會不堪設想。
高雄一名網拍公司負責人王老闆,因為員工小傑時常出缺勤不正常,所以想解雇小傑,但在解雇小傑的過程中雙方發生了口角衝突。而王老闆因為當下情緒憤怒導致發言不當竟然罵小傑「白痴」,小傑雖然沒有反擊回去,可是不堪其辱,直接向王老闆提告,王老闆遭判處拘役10天。
由於王老闆心有不甘,竟然聲稱事發當時小傑反罵他「神經病」,甚至回嗆「想開除我?就要發給我2個月的薪資當遣散費,要不然我就要你好看!」,
但實際上小傑並無說出恐嚇的言語,最後王老闆因為誣告員工小傑恐嚇取財、妨害名譽,裁定王老闆判刑5個月,可上訴。
根據刑法第309條文規定: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以字面上來看,公然就是在大庭廣眾之下,讓多數人看到、聽到的情況,縱使沒有認真聆聽,只要有傳達到聲音都是符合公然的行為;至於侮辱,指的就是會傷害到他人精神上或是內心層面、名譽而感到不舒服、難堪的言語。那麼在行為上比如呼巴掌、吐口水這些行為都能構成侮辱。
刑法上的妨害名譽罪涵蓋了公然誹謗與公然侮辱,究竟這兩種差異是什麼呢?
根據刑法第310條文規定: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上述已有提到此說明,主要是不帶有評論性的謾罵、侮辱,比如神經病、垃圾、醜八怪…等諸如此類的言語。
誹謗:主要是破壞他人名譽、誹謗人格的評論,或是散布不實謠言攻擊。
比如誹謗某人「一定是妳身材走樣變醜了,所以老公才會出軌」攻擊的言論。
法院裁定是否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不是由受害人的個人主觀來決定,主要是由法官來判定,案件中謾罵的字句是否對受害人造成人格或是名譽的影響。
簡單來說,還是要依照每位法官的自由心證,在此呼籲各位,若遇到相關情形,建議還是要委託專業的律師、蒐集證據,對案件精神上的賠償才能佔上風。
蒐集證據:如果對方在大庭廣眾之下直接指著你謾罵,此時,你可以利用手機立即錄下事發的影像證據,或是當時有隨行的友人可以為你當證人;若是在網路社群平台可將當下不雅字眼截圖、或是拍照保留證據,建議可用鮮艷的筆特別標註,以利檢察官能快速審理案情。
告誡對方:倘若想給對方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建議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信,來向對方表達要求道歉或是刪除不當言論。
提告訴訟:如果對方完全對你不理不睬,或是覺得對方太過分不想原諒,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偵辦調查,直接進入法律程序,但進入法律程序之前,建議可以先諮詢,再委任專業律師填寫刑事訴訟狀,較能提高案件的偵辦效率,也可以確認提告後續的可行性,避免耗費時間精力還無法討回公道。
追溯期:
由於公然侮辱是告訴乃論,必須是受害人要提起訴訟才會成立,所以檢察官也不會佔自主動偵辦案件。如果受害人要提告,需要在侮辱這件事情發生起6個月內根據上述提到的方式對檢察官或是警局提出訴訟。
罰金:
根據刑法第309條文規定: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院會依照受害人案件內使用不雅字眼的嚴重程度來考量判決結果,若雙方想要私下調解,和解金就沒有所謂的行情標準,依照雙方談妥的金額即可。
賠償金:
根據民法第18條文規定:
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根據民法第184條文規定: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公然侮辱雖然在刑法上可獲得精神慰撫金,所以謾罵會破壞個人名譽,也就是危及到人格權,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民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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