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夫妻雙方出現感情不融洽時,子女通常是夫妻欲爭取監護權的關鍵。我們時常可以在新聞上看到,很多夫妻為了爭子女監護權使出各種偏激的手段,比如先搶先贏、將孩子強行帶走、不讓孩子與對方聯絡…等。為了監護權甚至官司纏身好幾年的比比皆是。而孩子總是夾在父母中間,不知該如何是好,或是常被父母親情勒索要孩子選擇某一方,而讓孩子困惑、難以理解大人的世界而感到憂鬱,讓孩子身心靈大受影響。
來自新北市的一對夫妻,小陳和小琳育有一子。由於小陳上班總是早出晚歸,久而久之鮮少與家人相處,因此與小琳的感情漸漸出現裂痕。時常為了小事情而大吵一架,小琳起初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個家,所以對小陳總是百般容忍。
直到某天,小琳發現小陳有了外遇,於是向小陳攤牌並說出離婚的決心。
由於雙方都很愛孩子,所以孩子的監護權小琳和小陳遲遲未談妥,因此雙方還未辦妥離婚手續。小琳心想,與其耗費時間僵持不下,不如將孩子帶回娘家居住,實在不想繼續待在這個烏煙瘴氣的家。
於是,小琳趁小陳去上班時,將行李快速打包帶著兒子前往娘家居住。期間小陳多次與小琳聯繫要看孩子,但小琳總是拒絕,小陳甚至氣憤的表示怎能擅自主張將孩子帶走,最後心有不甘的小陳向警方報警並對小琳提告。
根據民法第1089條文規定:
1.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3.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案例中的小琳擅自主張將孩子帶走,已經侵害到小陳的親權,小陳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子女」。如果小琳不配合,小陳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過,法院基於保護孩子身心靈上的狀態,通常會先以罰金的方式處分,倘若罰金對小琳無效,才會行使強制執行讓小琳交出孩子。
根據家事法事件第107條之1項規定:
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根據家事法事件第194條文規定:
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三、執行之急迫性。
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交付子女可以向對方請求直接表明用意,或以法院起訴的方式來進行。就向上述提到,若對方拒絕配合,後續就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行使強制執行。
根據刑法第240條文規定:
1.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刑法第241條文規定:
1.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4.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小琳未經過丈夫的同意,將孩子帶走前往娘家居住,可能涉及到妨害家庭的和誘罪、略誘罪。不過小陳與小琳的案例沒有家暴的問題,因此,如果直接向警方報案,警方可能會認定只是一般的夫妻吵架,勸和不勸離,最後可能會先以備案的方式來解決。
建議小陳有疑慮可以透過法律諮詢排除疑問後,再向在地法院提出刑事告訴,讓檢調機關進行偵辦,由法院作出最後的裁定。
和誘罪:獲得當事人同意,讓當事人離開家庭。
簡單來說,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來獲得當事人的同意,讓當事人心甘情願的離開家庭。通常常見的情況就是情侶私奔、引誘青少年離家加入幫派組織,比如父母其中一方已徵求子女同意一起離開家庭另尋其他住所。
略誘罪:以強迫恐嚇、詐騙的方式讓當事人離開家庭,或是引誘拐騙未滿
16歲的未成年離開家庭。由於未滿16歲的未成年認知能力與知識尚有不足,因此,為了保護未滿16歲為成年人,不論是否獲得當事人同意,只要引誘拐騙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將視為成立略誘罪,比如父母其中一方誘騙孩子離開家庭,並表示要帶孩子去好玩的地方。
我們期望每段婚姻若真無法維持下去,建議還是理性溝通、和平解決,尊重對方、尊重孩子的意願。為了孩子的將來,雙方可以協議出對孩子好的結果。避免使用親情勒索的方式讓孩子陷入抉擇兩難的問題,最後可能會傷及孩子幼小的心靈造成陰影。如果雙方真的無共識,也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暴力,直接交由給法院進行審判,由法院裁定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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