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孩子管教方式,許多父母都有自己一套見解,相信大家都有聽過「愛的教育,鐵的紀律」。現代人對於子女大多以愛的教育來教導孩子,以不體罰為出發點,施以耐心、細心的方式給予孩子滿滿的愛,但如果愛過頭反而會變為寵溺,甚至會讓孩子出現行為偏差的跡象。所以教育孩子到底是該打?還是不該打?如果處罰過當可能會觸及法律上的刑責,今天就來探討關於小孩體罰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父母可以打小孩嗎?其實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完全禁止,雖然打小孩字面上看起來很暴力,但還是有許多父母發出質疑的聲音,比如「以前從小不都是這樣被打到大的嗎?」「現在我的小孩就是要像以前一樣的方式教導」,如果太過縱容孩子就會造成行為偏差,那假如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打小孩,是不是就會有許多父母就不知道該怎麼教育孩子呢?
其實打小孩的行為,沒有讓孩子傷痕累累或是危及到生命安全的狀況下,就不會變成家暴犯。如果孩子長期處於暴力的環境下,是有跡可循的,比如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監護權判給丈夫,當你去探視孩子時,如果孩子行為出現異常,害怕發抖、身體是否佈滿傷痕,若有以上情況可以為孩子蒐證並申請保護令,也可向法院聲請監護權轉移,盡早讓孩子脫離肢體暴力的陰影之下。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文規定:
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12) 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13)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15)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2.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不得對兒童或是青少年有虐待的行為,另外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身體或精神上的侵犯、威脅等不當的行為來進行規定。因此,家暴的構成主要重點是父母對於打小孩的行為是不是有發生虐待的情況,並不是你有沒有打小孩這件事。
但是不要以為沒打小孩就不屬於家暴,依照上述法條內容來看,身體和心靈上法律都同樣重視。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文規定:
1.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
(3) 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4.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5.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如果孩子處罰過過於嚴重有虐待的情況,會涉及到家暴法與剝奪親權的刑責。政府除了可以緊急安置孩子以外,還能停止施暴的家長親權的權利,等於施暴家長喪失了孩子的監護權與懲罰等相關權利。
育兒這條路不容易,要完全心平氣和教育孩子是不可能的事,但是父母的情緒管理控管以及處罰的拿捏要適當。孩子會漸漸長大,也可能會出現反抗或是叛逆,父母的教育方式會直接影響孩子的一生。在此呼籲為人父母的各位,無論是否體罰,都不要在大庭廣眾之下辱罵孩子或是體罰孩子,孩子也是有尊嚴可言。教育孩子可以打,只是看你怎麼打。
若你對於家庭暴力或是疑似發現有虐待孩子的狀況,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