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擁有身體自主權不容許他人侵犯,若遇到性騷擾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應不同的環境,政府設立不同的保障,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的身體自主權,今天免費法律諮詢就帶各位了解「性騷擾」。
性騷擾是一種涉及性暗示的騷擾行為,任何與性有關的言語、行為,只要使他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被侵犯、被羞辱,都可能構成「性騷擾」。
但是並非所有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行都算性騷擾,法官還是會視情況與證據做斟酌。
一般狀況下,性騷擾其實和其他行為不易區別,像是國外的社交禮儀,對他人友善的擁抱、牽手,基本上不太會觸犯性騷擾。通常是對他人碰觸、開性別特徵部位的玩笑,或是已經讓他人感受到不舒服,引發抗拒反應。
性騷擾的規範方式分為三種,分別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因應不同的狀況法規設立不同的處理機制。
1、「性別工作平等法」:主要規範在工作職場的性騷擾事件,在職場中受到他人以性要求、帶有性意味或歧視的言詞、行為,造成不舒服、被冒犯;老闆對員工或求職者有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帶有性意味的言詞與行為,甚至作為契約條件、薪資報酬、考績、升遷等作為交換條件。
2、「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在校園場所,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對被害人從事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用詞,導致受害方覺得人格尊嚴受損;使用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作為條件,為獲得或喪失學習資格相關的權益。
3、「性騷擾防治法」:規範在公共場所的性騷擾,使用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方式對他人歧視、侮辱,使得被害人覺得不受尊重,甚至心生畏懼。
「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之防治:
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
第20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治準則;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
第7條: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9 條:
1、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通常可分為以下幾種。
1、 言語性騷擾:他人在言語中帶有嘲諷、不尊重的性別的意味,性別歧視、侮辱、詆毀,使得被害方感到不適。例如:黃色笑話、抨擊他人身材、吹口哨、性別歧視等。
2、 視覺性騷擾:展示裸露、色情圖片、影片、海報、書刊,或窺視他人身體,使得被害方不舒服。例如:猥褻的眼神直盯對方身體部位(胸部、性特徵)。
3、 行為性騷擾:對他人做出一些肢體動作,使得對方感到不舒服、不受尊重。例如:用手或其他肢體撫摸對方身體、強行觸摸他人性特徵、掀他人衣物。
4、 權力不對等的騷擾:用交換利益的方式,強迫對方同意自己的行為,令他人感到不舒服、焦慮、受壓迫。例如:老師用學期成績脅迫學生約會,趁機占該學生便宜。
不論是哪種性騷擾種類或場域,都可以請求以下單位協助。
1、 撥打全國保護專線113
2、 撥打警察報案專線110。
3、 中央政府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4、 地方政府機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法)
以下因應不同場域有不同的協助管道
1、教育局:校園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
2、勞工局:職場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另外,如果您因性騷擾受創傷,需要心理諮商,也可以向「衛生福利部保戶服務司–性創傷復原中心」尋求協助。
萬一沒有證據,先別灰心,仍可以依據自己口述,向法院申訴、提告。因為主管機關不希望性騷擾事件發生,做出許多防範措施,而性騷擾防治法很注重受害者的主觀感受。建議受害者在安全的狀況下,也可以嘗試向加害者套話留存證據。
法官通常會怎麼認定性騷擾?
通常法官會重視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且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受損,或是心生畏懼、被冒犯的狀況下,只要讓被害人有這樣的感覺,表示行為人確實有性騷擾意圖,就很有可能構成。
但當然,法官不全然只聽被害人的片面之詞,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舉提供證據,以證實該事件的存在。
如果您或身邊的人需要協助,或是有其他想了解的地方、問題,我們的連絡電話在這裡,請撥打03-2200161,讓我們專業的法律團隊提供您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