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包租公陳先生,由於名下其中一棟房子無人居住,想租賃給房客多一份收入,於是在各大租房網站PO文招募房客。後來一名劉姓男房客在租房網站上看到陳男PO的房子非常符合自己居住需求,馬上拿起電話聯繫房屋仲介相約看房子。劉男看到房子後非常滿意的向仲介下訂,雙方也立即簽下租賃合約。
劉男開心的住進陳男的房子2年後,因為工作分派的關係,需要到外縣市工作,於是劉男向房屋仲介表示房子租賃期到今年7月底結束。
過沒幾天,出屋處的鄰居向陳男表示,有一台大貨車來搬走了很多大型傢俱,陳男聽了之後非常吃驚的趕緊到租屋處查看,但到了租屋門口看到了好幾大包垃圾,在門外喊叫劉男、按門鈴皆無回應。
由於租約還未到期,陳男也不敢直接開門,後來請仲介致電給劉男。隔天,仲介回覆陳男,「劉姓房客將屋內的冷氣、冰箱、洗衣機、電視、流理台全都搬走了。」陳男聽到一怒之下立即向警方報案。之後劉男到案說明「已經有一週的時間沒有回到租屋內,所以傢俱都不是他偷走的。」
陳男難以接受劉男的說詞,後來調閱租屋處附近的監視器才發現,被一名林姓男子找來搬家公司將傢俱運到高雄。為何林姓男子可以隨意進出房屋並搬走傢俱呢?因為劉男在前一週有約朋友來家裡小酌,後來劉男上班後,留下林男在家,劉男當時有留下備用鑰匙給林男,林男離開租屋處後未歸還鑰匙給劉男,劉男也忘了這回事。劉男之後發現家中的電腦突然不翼而飛,當下也有前往警局報警。所以劉男矢口否認家中的傢俱不是他搬走的。後來警方找到林男,林男才坦承因為缺錢,才起貪念將屋內的傢俱及電腦請搬家公司搬走的,最後警方依照竊盜罪將林男移送。
客觀
竊取行為—在沒有經過其他人同意下,就隨意取得他人物品,並占為己有或是將物品提供給第三人的行為。
竊取財產—財產主要分為動產與不動產,動產比如錢財、值錢的物品,如果是竊取動產的情況下即構成第320條第1項規定;若是不動產比如房子、土地,即符合第320條第2項規定。
主觀
不法意圖—當下知道物品不是屬於自己的,因為一時的貪念私心,想占為己有就拿走物品。
明知故犯—明明知道拿走別人的錢財會犯法,但最後還是這麼做,很明顯就是故意。
經上述得知,在新聞案例中的林男,因為一時的貪念及私慾,就侵入劉男住宅將傢俱及電腦私自搬運占為己有,最後甚至將這些物品轉賣變為現金,可能會犯下加重竊盜罪的刑責。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普通竊盜罪
根據刑法第320條文規定: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加重竊盜罪
根據刑法第321條文規定:
1.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 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 攜帶兇器而犯之。
(4)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5)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 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親屬竊盜罪
根據刑法第324條文規定:
1.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經由法律條文內容得知,普通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皆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檢察官會依法進行偵辦調查;而親屬間竊盜罪因為屬於5等親以及3等親之內,所以後續刑責可以減刑,甚至可以免刑、或是轉為告訴乃論。
由於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就算受害人不提告,檢察官仍會繼續偵辦審理案件;如果受害人提告但後續與對方協調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僅能請委任律師對檢察官提出緩起訴、減刑、緩刑、易科罰金,將刑責盡量減到最輕。
所以不要以為能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最後檢察官就會判無罪,在此建議協調和解時,讓受害人看到被告歉意與補償,最後檢察官看到被告誠意,並順利和解,就會視案件損害程度將刑責減輕。
根據民法第80條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雖然有20年之久,但在此呼籲,發生事情的當下還是盡快處理案件,可以讓不肖人士得到應有的教訓,若拖延太久反而讓後續的案件難以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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