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結婚20多年的夫妻,某天先生突然提出要離婚,並讓兒子拿離婚協議書要給妻子簽名。後來妻子知道先生認領了在外面與第三者偷生的兩個小孩,並拒絕離婚,沒想到丈夫將兩人共同經營的店面換鎖,讓女方失去經濟來源,而女方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讓先生憤怒不已,除了恐嚇、辱罵,更對女方施暴。
最終妻子舉證向法院提告、要求離婚,案件也因此公諸於世。
男方說詞:妻子早就知道他有外遇,也表示願意原諒,自己也並與第三者聯絡。離婚原因是妻子不顧店面生意不佳卻還堅持出門旅遊、嗆要砸店。
法官說詞:雖然先生說已與第三者斷絕聯繫,但在社群媒體上兩人依舊有互動。而店面收入豐厚,雙方名下都有不少資產,與先生所說的店面生意不佳有所出入。綜合所有事證,法官最終判決妻子勝訴,判先生需賠償100萬元。
■案件分析
雙方明顯已不願維持婚姻關係,但先生明確的外遇事實、對妻子的恐嚇、辱罵、施暴,最終遭判賠100萬元。這其實也是許多真實案件的縮影,其中牽涉的法律較多,新聞中也沒有說明清楚,我們以下就針對「認領私生子女」做為主要探討的面向。
▼先生如何認領私生子?
民法 第1065條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非婚生子女指的是「父母親沒有婚姻關係的孩子」,如:未婚生子、私生子
當先生向戶政機關提出認領登記,在完成手續後,就代表承認非婚生子女是他的孩子,即使是第三者所生,在法律上就是他的子女,與婚生子女(元配的孩子)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而法條中比較特別的一點就是,當先生有「撫育」私生子的動作,就視為「認領」。其中「撫育」是指養育行為,如:定期給小三一筆錢照顧孩子、買奶粉尿布、繳學費、在出生前就給予扶養費…等。
▼身為法定配偶,我可以反對丈夫認領私生子女嗎?
不行。
即使身為法定配偶,也無法阻止先生認領私生子女。
▼第三者可以要求先生認領私生子女嗎?
除了上述妻子不希望先生認領私生子女的情況,還有一種是先生自己也不想認領。但是,只要先生沒有提出向戶政機關提出認領、或有撫育私生子女的行為就能假裝沒生過這個孩子嗎?不行。
民法 第1067條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依上述法條來說,第三者(私生子的生母),只要提出證據證明孩子是男方的血脈,生母是可以依法要求生父認領的。
所以即使先生自己也不想承認私生子女的存在,也不代表可以安全下庄。
民法 第1066條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但依民法第1066條所述,第三者(私生子女的生母)、私生子女本人,是可以拒絕、否認生父認領的。
綜合上述,除了先生想不想認領,私生子女、其生母(第三者)的意願也是很重要的。
▼認領之後可以撤銷嗎?
不行。除非他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
民法 第1070條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認領私生子後會有什麼影響?
當完成認領,先生與私生子女在法律上的關係就是親子、血親,與配偶生下的子女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
影響最大、也是最多人討論的就是有關「遺產繼承權」。
舉例來說:
阿明與阿美是夫妻,育有2子-小凱、小任。小明認養1位私生女-小婷
當阿明去世,留下800萬遺產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給阿美400萬。
再依照民法1138、1144條將剩下的400萬就由妻子阿美與3個孩子均分繼承,一人可得100萬。
所以即使小婷是私生女,在阿明認領之後,就與其他孩子有相等的繼承權利。
(此類遺產問題深廣,此為簡要舉例分析,若有疑問建議致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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