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對夫妻離婚之後,若沒有孩子,雙方大可就各自分道揚鑣、老死不相往來。但若雙方有生小孩,孩子的監護權,以及後續的扶養、照護…等應盡的責任,是不會因為與前夫/妻離婚、婚姻關係消滅就隨之停止的。
即使離婚了,您還是孩子的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並不會有所改變。
今天主要針對「子女探視權」進行深入探討,以解析常見的問題來讓大家更加了解相關知識,希望能藉此幫助到正因子女探視問題而困擾不已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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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探視權?
民法 第1055條(監護權歸屬)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當夫妻離婚,子女的監護權會依照上述法條進行分配。
協議離婚之夫妻可自行協調監護權歸屬(給爸爸、給媽媽,或雙方共同監護)
當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依照「子女最佳利益」進行監護權歸屬的判決。
在決定監護權歸屬後,沒有得到監護權的那方,可以依上述法條第5項所述,與得到監護權之一方約定會面(探視),就是民法中對於子女探視權的保障。
但法條中也有提及,若會面可能妨害子女利益時,法院是有權力變更或停止會面的。
▼如何約定探視?
■雙方自行約定
夫妻在協議離婚時,可以將雙方約定好的探視頻率、時間、方式、範圍記錄在其中,定在離婚後依循約定方式進行探視。
建議寫清楚些,如:每個月最後一周的周末讓孩子跟爸爸相處,週六上午爸爸來接小孩,週日吃完晚餐由爸爸開車將孩子送回來給媽媽,逢特殊節日或想旅遊/出國可另外討論,由雙方共同決議…等,討論、紀錄地越詳盡越能避免未來發生爭議。
(不要寫「隨時」,實務上來說不可能「隨時」都可以,而「隨時」也可能成為對方推託會面的離由,會延生很多問題。)
■交由法官判決
當兩方無法達成共識,就可以透過法院協助判決。
法院會參考的依據有:社工、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的訪視與觀察後提交的報告書。最終法官會以對子女最有利的方式設計出最符合情勢的探視方案。
▼「探視」會持續到幾歲?
探視權法定規範到子女成年。(民法2022三讀通過將成年年紀從20歲下修為18歲,2023年元旦開始實行。)
但當子女年滿16歲時,他們就有權力可以拒絕探視或更改現行的探視方式,再由監護人向法院提出相關要求,而法院也會尊重子女意願進行審核與裁決。
▼可以終止探視嗎?
上述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也有提及,當會面有妨害子女利益的可能,法院是有權力變更或停止會面的。
因此當孩子與對方會面時,出現一些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監護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終止對方探視孩子的權利的。
一般常見的是其中一方有酗酒發酒瘋、家暴、吸毒前科、精神或身心狀態堪慮時,另一方會申請終止其探視子女的權利,以免孩子在探視的過程中受到傷害,而法官也會視情況及其他證據資料來做最後的裁定。
離婚有時是情勢必然,但如何妥善處理/安置/分配責任、照顧孩子心理感受...等,諸如此類都是為人父母該審慎思考的問題。
到底怎麼做才是對孩子最好的?身為旁人只能尊重並提供最大的協助,我們也願意提供各式法律見解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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