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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太太是完全能對丈夫及小三提告的,且這些留存在家中「公用電腦」中的照片,也成為了最直接的證據。
根據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同時也適用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讓太太向丈夫和小三請求精神損害的賠償。
《新聞案例》
一名40多歲的陳先生和兒子的女家教老師謝小姐偷情,不僅多次帶謝姓家教到摩鐵翻雲覆雨,甚至還自行拍下大量的床照、並且將照片通通存進家中的共用電腦裡,以為藏在某個資料夾裡就不會被發現。
不料某天,在陳太太使用電腦時,發現某個資料夾的儲存容量異常得多,點進去一看,全都是自己先生跟小三偷情時拍下的裸露床照!
太太馬上發現照片中的女子,竟是自己為兒子找來的家教老師,並對謝姓家教興師問罪,謝姓家教竟反客為主,還傳接吻照給陳太太宣示主權,並嗆她「老了」,老公才會外遇,絲毫沒有一點羞恥心。
太太不動聲色蒐證,在警察及專業協助下進行抓姦,發現先生和謝姓女家教正前往附近一家摩鐵開房間,但當下丈夫卻辯稱是為了躲雨及談兒子的學習態度才到摩鐵;高等法院認定該名先生和女家教有不正當男女關係,判女家教應賠償太太30萬元確定。
第一、若是配偶有出軌外遇的情形,配偶跟第三者都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
第二、我們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至於是只要告小三或小三和配偶都一起提告、只告配偶一人都可以,端看原告想要如何處理。如果提告時只有告其中一人,後來改變心意想要兩個人都告的話也是沒有問題的。
「侵害配偶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侵權行為要請求損害賠償的話是「有時效性」的。從您知道另一半有外遇、出軌行為開始,兩年內、或事件發生起算10年內需提出訴訟。若兩年內沒有提告,或該次侵權行為已經發生超過十年的話,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會消滅,所以若是有類似的情況發生,千萬不要一忍再忍。
當我們提起民事訴訟後,通常都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如果雙方或三方都有共識可以調解成功,且對金額也沒有爭議的情況下,經由調解筆錄確認後就算結案了。
但若是被告(配偶、小三)認為原告提出的賠償金額過高或不合理,最後調解不成,需要交由法官來判斷的話,通常還會需要評估被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程度,再加上雙方的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來判定最後要賠償的金額。
所以單就「外遇時間越長是不是可以要求更多賠償」這一點來說,實在沒有辦法給出一個絕對的答案。不過通常來說,時間越長、證據也就越足夠證明情節重大,賠償金額的確也有可能會更高。
假設是十多年前的外遇,或是已知外遇長達2年以上才想提告的話,就會容易錯過侵害配偶權的追訴期。雖然您依然可以向法院提告,但凡被告或小三若是主張時間過久、時效已過的話,法院則無法判原告勝訴,就算真的有外遇情況也是一樣,務必要注意時效的問題。
倘若您蒐集到的證據,仍可能可以當作離婚、監護權等談判的籌碼,可以和專業律師討論、擬定好適當的策略,再做進一步的處理。
當您發現另一半外遇時,最好是找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因為您可能處在無法冷靜的情況下、又或者是對現在的法律一竅不通,不知如何是好。若是能夠由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想清楚您的目的到底是要處罰配偶或是小三、是否還想繼續維持這段婚姻?最重要的是,您必須要讓自己真正的下定決心來冷靜處理。
下定決心後,律師就可以協助您有效地搜集證據,擬定後續的訴訟策略,以及後續的調解或是訴訟上,您的律師可以代替您出面處理,避免看見對方而受到精神上的二次傷害。
當您獨自面對另一半外遇的情況,我們深切地感到遺憾,這並不是您一個人的問題,或許在更早之前、對方早已有出軌的跡象,只是您尚未察覺到異樣。為了保障您的權益,我們義不容辭願意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處理婚姻相關訴訟時,不是孤軍奮戰。我們會陪伴您走過人生中最難的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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