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入婚姻不單單屬於兩人之間的事情,是會牽涉到兩方家庭關係。婚後夫妻雙方要搬出原生家庭居住、還是與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都是讓即將邁入婚姻的新人懊惱的問題。若夫妻雙方在婚前就已有共識是最好的,降低在相處上的紛爭。如果在婚前沒有先設想好這些問題,那婚後勢必會面臨到許多爭議,比如婆媳關係、岳父母相處問題、妯娌間…等。所以婚後與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在法律上夫妻有義務要照顧侍奉公婆或岳父母嗎?
根據民法第1114條文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1) 直系血親相互間。
(2)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3) 兄弟姊妹相互間。
(4) 家長家屬相互間。
在道義上,婚後照顧公婆或岳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雖然他們不是你的親生父母,但婚後仍必須稱呼他們為「爸、媽」。那在法律上呢?根據上述法條規定,若與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的情況,皆有權利要求夫妻扶養親屬。所以只要同住在一個屋簷下,都是有必要去盡到扶養公婆、岳父母的責任。
根據民法第1118條文之1條規定: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1) 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2) 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比如若岳父母曾經對孫子有肢體及言語上的暴力行為,女婿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因為民法規定夫妻一方若有與公婆或是岳父母同住的情況下,就必須要有扶養的義務。倘若之後丈夫離開人世,媳婦與公婆未同住,就可免負上扶養義務的責任。岳父母和女婿的關係也是一樣。
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在遺產繼承上,除配偶之外,其他繼承人分別為上述法條內容依照直系血親來順序繼承,經法條內容清楚得知,不論是媳婦或是女婿在法律上都沒有權利可以繼承公婆或是岳父母的遺產。還有一種狀況可能可以獲得公婆、岳父母的遺產,比如丈夫離開人世後,可由孩子代位繼承,依據財產比例可與公婆的子女應繼分。(應繼分是指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
● 應以手足照顧考量為優先
如果自己的父母親生病時,照顧者考量的第一優先,應該先設想自己或是其他兄弟姊妹們,是否能協助照料父母親,而不是直接請配偶照顧。雖然在法律上同住姻親關係有照顧義務,但應是有血緣關係的手足要優先照顧才是,畢
竟要感恩父母從小到大的養育之恩。若是沒有手足或是手足成員少,大家可以一起互相討論,以輪流的方式來照顧生病的父母親。除非是配偶自願,否則不該把照顧的義務強行攬在配偶身上。
● 不該理所當然
如果經過多方考量與評估後,配偶願意一肩扛起照顧生病的父母,你與其他的兄弟姊妹們應該要感激配偶的辛勞,最好不要有理所當然的想法。更不要有把全部責任丟給配偶的觀念,畢竟生病是你的親生父母親,應該是你第一優先要照顧生病的父母親盡上孝道的義務。
● 請專業會比你預想的更好
若配偶及兄弟姊妹們之間,最後都無法負擔起照顧父母的責任,那建議請看護專業人士來照顧。不能照顧父母不代表不孝順,不能盡到關心父母的責任才是不孝順。千萬不要以強行或是不甘願的情況下照顧父母,後續會衍生許多問題,所以還是請專業人士或機構,來照顧生病的父母才會得心應手。
現代家庭為了經濟上能擁有更優渥的生活,幾乎都以雙薪家庭居多。夫妻雙方選擇外出工作拚經濟,將孩子留給公婆或是岳父母照顧,那在三代同堂的情況下,教育方式也有許多不同。通常老一輩的人比較寵溺孫子,如果孫子做錯事情都捨不得打罵的管教方式。甚至父母親對待孩子太嚴厲,阿公阿嬤就會立即跑過來阻擋,此時就會讓孫子開始誤解「反正我做什麼事,阿公阿嬤都不會處罰我」,或是孫子對阿公阿嬤予取予求,老人家也甘之如飴。而做父母的,如果干涉太多公婆的管教方式,老人家就會開始倚老賣老,不許父母多嘴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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