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段婚姻真的無法再維持下去,想要和平理性的協議離婚通常會有些許難度,因為雙方有了孩子就必須要去設想,孩子的監護權歸屬、孩子探視權、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配…等等,後續會面臨的問題。看似複雜又多問題,其實要解決也不是難事,假使雙方在協調的過程中無法達成共識,就交由法律來進行裁定,法院裁定完畢後,如有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可以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或罰金。
根據民法第1050條文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離婚竟然會無效?離婚會無效的原因主要問題出在哪?其實離婚無效大多的原因主要是在離婚證人身上,離婚證人沒有親自確認好夫妻雙方離婚的意願,如果只是請朋友幫忙隨意簽名,或是以欺騙的手段,讓朋友不瞭解雙方離婚實際的原因或是否有達成共識,像這種例子就容易判決婚姻無效,後續又立即恢復了婚姻關係。建議還是依循正確的途徑來順利申請離婚手續才是正解。
另外,要注意的是,離婚證人的身分應該要慎選,比如找親朋好友、兄弟姊妹都是最佳的選擇,盡量避免找外籍身分、陌生人,避免日後衍生爭議而找不到人能為自己做證,離婚無效的可能性會提高。
雖然法律並沒有特別明文規定離婚證人的條件,但還是建議找父母或其他親人、熟識友人來擔任。
● 夫妻雙方各找一位
如果是雙方各找一位證人,就能為雙方互相作證,並且親自的確認雙方是真心真意的想要離婚,並已有共識才會想當離婚證人簽字。
● 離婚證人身分要單純
如果離婚證人一開始隨意找陌生人、或是不熟識的人、外籍人士來簽字,而離婚程序又走入訴訟中,離婚配偶的委任專業律師在提告時,一定會發現破綻而無法順利離婚。另外,如果配偶是外籍人士,會建議外籍配偶找同國籍的友人幫忙當離婚證人,即便後續走入司法程序,對夫妻雙方較有保障。
● 離婚證人別找陌生人
若對方向法院表示離婚證人完全沒有親自確認真實的離婚想法,如果法院傳喚離婚證人出庭作證,最後發生找不到人的窘境該怎麼辦?甚至離婚配偶質疑離婚證人根本不存在或是不認識,那衍生的問題就會越來越複雜。
根據刑法第214條文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冒充離婚證人簽名,或是簽下不存在的姓名,如果婚姻進入法律訴訟階段,除了法院會裁定婚姻無效之外,還會涉及到偽造文書的罪刑,偽造文書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一旦檢察官偵辦調查就無法撤銷告訴,無論是否和解,都無法撤銷,僅能請檢察官將罪刑緩輕或是易科罰金。所以務必留意千萬不要偽造或是偷拿她人的印章來證明。
● 沒有明確規範
也許為了圖方便,就隨意在離婚協助書上註明「隨時」可探視子女,結果要實行探視孩子時,由於沒有清楚載明見面時間、地點、次數、相處時間…等,擁有監護權的那一方可能會想盡辦法來推託,最後你根本見不到孩子。建議在簽下離婚協議書時,可以請專業的律師為你確認內容是否有疏漏,讓對方盡到履行的責任。
● 無法預期的突發狀況
若孩子監護權不在你身上,也許某一天對方將孩子帶到外縣市生活,這樣有可能會因為距離的關係而影響你探視孩子的權利。
● 具有法律效益的規定
離婚協議書不是你怎麼寫都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如果孩子的爸爸沒有付扶養費用,就不准他來看孩子」。由於扶養費與孩子探視權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規定,因此,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就不會認定上述的約定事項。
● 最好委任專業律師量身打造
如果離婚協議書參照別人的寫法又不符合雙方的處境,所以在此呼籲要撰寫離婚協議書的內容,還是要委任專業的律師來撰寫符合雙方的協議條件,以避免後續有許多模糊空間、爭議,如此一來,可確保雙方協議條件都合法,以及享有應有的保障。
根據過往案例,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內的約定事項,此時,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協助,針對離婚證人在離婚手續上的破綻,向對方提出離婚無效之訴訟。比如離婚配偶不願意支付贍養費用,或是阻止探視小孩的權利、財產分配問題…等等,如果法官最後判定離婚無效,雙方就會變回夫妻關係,要行使夫妻應盡的義務,小孩的監護權也會變為夫妻共同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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