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雙方感情都淡了,您可能會想要離婚;當另一半外遇,忍無可忍時,您也會選擇離婚;若是配偶家暴,您更需要透過離婚來脫離這個暴力環境。
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婚姻走向盡頭,即使到最後一刻仍必須掌握自身的權益。
離婚不是說離就離那麼簡單,每個人在意的點可能不盡相同,但以現實面來說,確實脫離不了兩件東西:錢、孩子。
今天我們將由離婚的方式開始,再延伸至離婚背後可能牽涉的問題進行討論,當然如果您有想直接諮詢的問題,也可以撥打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離婚的方式
離婚原因百百種,但離婚的方法,就只有3種喔!
1. 協議離婚
當初結婚時可以雙方一起去登記結婚,而離婚時亦然。
當婚姻雙方都有結束婚姻的意願時,就可以一起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民法 第1049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民法 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調解/和解離婚
民法 第1052-1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有時即使雙方都有離婚的意願,但離婚的條件卻無法達成共識。
此時就需要透過外力介入、居中協調,欲離婚之夫妻可以向法院聲請調解,而法院介入協助調解時所做的紀錄、筆錄,其效力等同法院判決,是個雙方不需要對簿公堂、避免撕破臉且具法律效力的離婚方式。(調解離婚後仍需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3. 訴訟離婚
當符合民法1052條的條件時,夫妻之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在真正進入法庭前,仍必須經過「調解庭」,讓雙方先和平談判討論,如果真的無法達成共識,才會進入法庭由法官進行判決。
民法 第1052條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2.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時常見的爭議點
1. 子女監護權
2. 子女探視權
3. 子女扶養費
4. 贍養費
5.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其餘賠償(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等)
以協議離婚來說,只要將所有事項約定好,並清楚記錄在離婚協議書裡面,完成離婚手續後按照約定行事,雙方也能各自安好。
但若喬不攏、需要外力介入協調時,也屬上述這些事項最常成為雙方爭論不休、形成誰也不讓誰的局面,最終談判破裂、案件進入法庭由法官審理判決。
而法院判決與審理的基準會因為實務上的當事人、家庭狀況…等不同情況以及法官的個人見解有所變動。
舉例來說:若對方是家暴加害人、或有明顯施虐的可能,對於想爭取子女監護權的另一方來說,絕對比較有利的情況。
但若雙方都沒有明顯的過失、或是條件近乎相當,法院的判決也會因為各種情況而有所變動,就需要花費更多的心思與法律上的專業才能達到爭取權益的目的。
如果您正因為離婚、協議內容的事情煩惱,不妨將您婚姻現況、在意並想爭取的權益與訴求告訴我們,讓我們以專業的法律視角為您解析並提供建議,讓您至少有個方向能夠準備,也不會因為認知落差而導致自己喪失權益。
▼離婚訴訟時的重點
1. 訴狀撰寫
2. 證據力道
3. 專業答辯
既然協調失敗,想交由法官判定,那麼為了要取得勝利、爭取到特定的權益,就必須做好訴訟的準備,訴狀撰寫的清楚、有力讓法官在審理前對案件充分了解,再附上無懈可擊的證據,最後由專業的律師在法庭上靈活答辯。減去了因為訴狀不清楚、訴求不明瞭、證據力不足、對方狡辯時無法回嘴的尷尬情況。簡單來說,在法庭上講的不是情,更多的是理與法,在爭取權益時,是要用正式的資料與方式去做應對的。
我們免費提供法律上的幫助,讓您在面對司法時不再徬徨無助,除了本篇提及的離婚方式、協調與訴訟等相關問題,其他各式法律情況都能夠聯絡我們進行免費諮詢。雖然無法完全準確地預測大家的問題,但能夠從日常案例與其相關法條開始解釋,進而解除大家的疑惑,在屢次的解答當中,都確實提升了我們的能力與經驗。
如果您有相關的離婚協調、訴請離婚等婚姻法律、權益爭取問題,請不要羞於發問,只要準備好您的問題,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我們絕對不吝於提供您解答,相信您可以得到最即時的解惑與最適切當下情形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