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新聞(2022年1月)中指出,有一組男同志伴侶成功收養一位孩子,成為全台首例的「同志無血緣收養家庭」。
即使同性婚姻以通過數年,但同性婚姻家庭的收養卻遲遲卡關。起初只有一位能夠成為孩子法律上的爸爸,而經過多年,終於是兩位爸爸都與孩子具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實在是令人感動,也是台灣同性婚姻家庭收養子女的一個里程碑。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中雖然有保障同性相關權益,但在收養上仍限制於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本文撰寫於2022年8月,目前法條還在修法程序當中,未來可能有所更動)
而其餘收養規範都記載於民法中,以下為各位進行常見問題解析,當然如果您有想立即電話諮詢的問題,歡迎直撥免付費專線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詢問。
▼收養的限制
■年齡
民法 第1073條
1.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
2.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
■身分
第1073-1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可以「自己」收養嗎?
單身者可以收養,也並無法律規定禁止。
但以實務上來說,出養人大多會希望被收養人是在有雙親的家庭中成長,所以單身者想收養孩子是有一定的難度。
而已婚者若想收養孩子,則需與配偶共同收養。
民法 第1074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再婚後收養配偶的小孩)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未成年人被收養需要經過原家庭同意嗎?
要,除非其原生父母未盡其職責/義務卻拒絕出養,或逝世、長時間失聯、無法表明意願。
民法 第1076-1條
1.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2. 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3. 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民法 第1076-2條
1. 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3.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嗎?
可以。但若被收養者已婚,則需要得到其配偶的同意才能被收養。但若成年人被收養後可能發生特殊情形時,則法院可能不會認可該收養行為(如:被收養是為了免除自己扶養生父母的義務時,法院就不會認可此收養行為)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1079-2條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
▼收養後會有什麼改變?
完成收養程序後,養子女在法律上的關係等同於養父母之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
而被收養者與其原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因收養而停止,若未來收養中止,才會再恢復與原父母之法定關係。
民法 第1077條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1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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