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發達,網路無遠弗屆,一支手機就可以輕易地與全世界產生聯結。
一則發言,可以傳情愛、聯絡情感,卻也可以替自己招致刑罰,憲法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但有多自由呢?可以自由的亂說話、發言嗎?如果今天的言論是造假、有損他人名聲,發言者又會有什麼責任呢?
「必須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除了是小時候長輩們會耳提面命的事,在法律上也有一些規定,當今天自己的話語傷害到他人,或是被他人以話語傷害時,法律就會做為一個基準來維持言論自由與人們各種權益的平衡。
今天我們以新冠肺炎防疫大佬-陳時中部長的相關新聞案例,帶出網路發言時需要注意,且可能觸犯法律的現象,希望讀者能以此為戒,即使在網路上發言也不能過於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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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綱
2021年6月,一名賴姓網友於臉書某公開社團中指名陳時中(時任衛生福利部部長)並寫出:「阿中部長隱瞞疫情,無恥舔美賣台」等文字,事後被陳時中部長本人看到該篇貼文,後續以此言論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而檢察官也在偵辦後起訴了發文的賴姓網友。
檢察官認為「無恥舔美賣台」足以使陳時中的人格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影響,依公然侮辱罪將賴姓網友起訴。
另一方面,檢察官認為「隱瞞疫情」雖也屬於具批評性之負面文字,但「隱瞞疫情」是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之合理評論。因此「隱瞞疫情」支用語不成立犯罪。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的法官認為,賴姓網友在臉書社團中的留言,除了缺乏尊重他人的法治概念,也的確對陳時中的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造成嚴重損害。且賴姓網友未嘗試彌補或取得陳時中的原諒,再審時賴姓網友仍否認犯行。因未見其悔悟與自省之心,甚至多次不出庭意圖延滯訴訟,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3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000元。
賴男在收到判決書後不服,繼續提起上訴,案件改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但最終上訴遭到駁回,全案定讞。
■案件分析
▼公然侮辱罪的刑責
刑法 第309條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述新聞案例來說,雖然判處拘役3天,得易科罰金新台幣3000元並不是很嚴重,繳納3000塊的罰金就可以解決,但是背後多次奔波開庭、出庭、審訊耗掉的心力早大於3000元的價值。
即使是在網路上,仍要為自己的發言負責,賴姓網友為了自己在臉書上的一句發言付出了這些時間與金錢的代價,值得嗎?
只要是公開的網頁,就可能被對方看見。而他因為貼文內容已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在最後遭到判刑,雖刑罰不重,但若該網友發言前能「三思而後發」,或許就能免去奔波法庭與訴訟的辛苦與責罰。
▼在網路上被罵了怎麼辦?
以今天的案例來說,會成立公然侮辱的原因,就是因為加害者在一個公開的場合、以文字侮辱被害人,而除了被害人以外,許多人也看見了那則發言,即使事後刪除文章、刪除留言,看過的人還是看過了,只要受害人提告、掌握證據,仍構成犯罪。
因此當他人在網路上發言時,貼出有損自身權益的文字,都先以留存證據為主,若要採取法律行動再請求專業協助。
▼自己去提告公然侮辱一定要請律師嗎?
是的。
在刑法上,自己去提告的行為,稱為「自訴」,而自訴人需要自己舉證、提供證據、親自進行訴訟,一般人是無法自行完成的,因此自訴法律明文規定需要委任律師。
刑事訴訟法 第319條
1.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2.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3.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321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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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以時事新聞做為出發點,探討常見的網路發言與公然侮辱的關聯,希望當各位讀者無論是網路發言者或受害者,都能夠以此做為借鏡,避免重蹈覆轍,也在面臨相同情況時知道如何自保與討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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