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男性在出軌外遇時,總會對小三百般疼愛,甚至豪送各種昂貴的禮物,對待自己的老婆就像台傭般的任意使喚。夫妻雙方經過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洗禮後,完全遺忘了兩人相愛的曾經。總覺得老婆的付出都是應該、理所當然的。女人在家勤儉持家辛勞的付出,如果丈夫沒有表達感謝之意,甚至沒有說出辛苦的話來慰勞老婆,然後又在外面養小三,我想一定沒有人能夠接受這殘酷的事實。
一名結婚15年的林姓女子,在婚前原本對婚姻生活編織著美好的未來,婚後在家當家庭主婦,但是實際上卻被老公當成台傭似的,任意使喚、包辦家中任何家事。每天生活過的很乏味、不快樂。更讓林女心碎的是,後來發現老公在外面有小三,不但帶小三出國旅遊、送上豪華名車、小套房,而林妻自己卻開著破舊小車。
更扯的是,老公還會帶著林女的兒子與小三一同出國旅遊,林女平時還會被老公冷嘲熱諷。於是,林妻再也受不了破碎的婚姻生活,直接向法院訴請離婚,並怒告小三侵害配偶權。
根據民法第195條文規定: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3.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由於通姦罪已除罪化,但要對出軌外遇的配偶逞罰可以提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可向法院提出要求向配偶或是外遇第三者請求精神上的慰撫金。由於案例中林女的丈夫與小三大喇喇的談婚外情,讓林女身心備受打擊,所以在賠償金的部分,法官會依照侵害程度來審判賠償金額的多寡。
.重婚:若配偶與外遇小三重複結婚,建議受害配偶可將結婚證書、喜帖或是其他宴客的結婚證據保存。
.與外遇小三發生性行為:如果能在事發當下拍下照片、錄下影像都是最好的證據。
.踰矩正常社交關係:若是LINE、簡訊、其他信件往來,內容有含曖昧、鹹濕、告白等親密字句,都是成立侵害配偶權的要件。
.踰矩正常社交舉動:接吻、摟腰、牽手、勾肩搭背、上摩鐵,這些上述動作已超過社會認定的舉動,都會構成侵害要件。
根據民法第1020之1條文規定:
1.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2.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如果雙方還存在著婚姻關係,看到外遇配偶贈送房子與豪華名車給小三,在法律上受害配偶是有權可以將房子、車子討回的。
當然可以。侵害配偶權中受害人可以自行決定要提告外遇配偶或是小三,或是兩方一起提告皆可。如果你一開始只想對小三提告,起訴過程中改變了其他想法,也可以再對外遇配偶進行提告。或是跟外遇配偶、小三其中一位談和解皆可。請務必留意,民事無法撤告,僅能透過和解結案。
侵害配偶權主要是以不法侵害為先決條件,如果小三表示在交往期間不知情對方已有婚姻上的存在,法院判決結果可能會裁定小三免受罰責。所以在此建議,受害配偶在提出訴訟前,將外遇配偶的外遇證據進行蒐證;除了有充分的證據以外,專業的辯護律師當然不能少。整起案件最好是聘請委任律師在旁協助、引導、辯護,如此一來可以盡快提升案件偵辦效率,為自己討回應有的公道、獲得應有的賠償。
建議兩人可以簽下外遇切結書,將外遇的行為立下罰則事項,若是後續再次犯錯,就必須依照切結書的約定執行。建議在訂立切結書時,可以先將對方的不動產或是有形資產先過戶或是交由你管理,只要配偶身上沒什麼錢財,就比較不會胡思亂想要作怪。
若對方又再次犯錯且不履行約定,建議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能順利再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權利。而外遇切結書在進入官司程序時的影響力也很大,可以向法官加強證明配偶是外遇累犯,作為離婚或是執行約定的佐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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