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除了在血液裡面的基因序列,在法律上也有一定的權利與義務,若想斷絕親子關係,可不是八點檔中那種口頭上說斷就能斷的。
今天主題是「可否與未成年人(未滿18歲者)斷絕親子關係?」
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責任承擔能力是尚未完善的,因此才需要其父母、監護人等成年人來管教、負擔責任,但是如果當今天成年人管教不動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錯時,到底該怎麼辦才好?可以斷絕親子關係,讓未成年人自行承擔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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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大綱
2020年10月,在台中發生一起未成年無照駕車,失控衝數台摩托車的交通事故。
肇事駕駛當時年僅17歲,無汽車駕照卻開著家裡的白色轎車載友人出門,行駛時疑似因為不熟悉車輛駕駛方式、行車速度過快導致車輛失控打滑,高速衝撞路邊停放的5輛機車以及民宅鐵門,撞擊當下連民宅都劇烈晃動。
受害屋主:「很大聲,整個房子在搖動,因為他時速真的很快,他自己坦承,他時速有一百。」
車內的駕駛及其友人因安全氣囊保護僅受輕傷,但被高速衝撞的數台機車以及鐵門可就嚴重毀損,而遭到波及的有兩戶人家,其中一戶家門口的4輛摩托車中就有2台是gogoro電動機車,結合車輛及鐵捲門的損失、維修費初估就超過20萬元,雙方走上調解委員會。
但肇事者的母親跟受害屋主說:「我沒錢,而且我不知道我的信貸能不能過,我覺得我要給我兒子一個教訓,那你告我兒子好了。」
在法律上,造勢者未成年,那其監護人就必須負起連帶責任。受害屋主則說自己並沒有要造市者馬上付清所有損失賠償,但身為家長應該要負起責任、帶著孩子協商、處理才是正確的。
新聞中並沒有提到後續發展,但在法律上未成年肇事者之監護人事必須負責的,也希望案件以和平告終。
■相關問題
▼民法中的「成年」是幾歲?
民法 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
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民法》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為何新聞中未成年肇事者的母親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民法 第13條(新聞中肇事者17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1.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民法 第1084條(母親有管教監督兒子的義務)
1. 子女應孝敬父母。
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 第1086條(父母親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1.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 第187條(17歲的未成年者肇事,其法定代理人-媽媽需要負連帶責任)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綜合上述法條,即使母親說沒錢、要受害者自已去提告肇事者(兒子),在法律上還是無法撇清關係,需要負擔連帶責任。
▼有可以「斷絕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的辦法嗎?
在血緣上的關係是不可切割的,而在法律上則可以透過出養(意即:讓別人收養。)來達到雙方權利義務之間的轉移。
出養/收養子女相關法條:民法1072至1083-1條。
但若是因為未成年子女犯錯,而想以上述方式斷絕關係基本上是無法成立的,因此當未成年子女犯錯時,身為其法定代理人勢必負起連帶責任,因為「管教子女」是法律上的義務,即使出養也不見得會得到他人的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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