嗷嗷待哺的孩子經過父母拉拔長大,當今天父母老了,就換孩子扶養?
這是倫理道德的實踐還是法律強制規定的義務呢?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的狀況是不盡相同的。在自己年老、失去工作能力後,誰要照顧自己?本篇文章以新聞案例帶出問題,再針對民法上的扶養相關法條與疑惑進行解析,希望正在尋求解答的讀者可以透過本章找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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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綱
日前有則新聞,是位於台東的一位婦女因為上了年紀(72歲),沒辦法找到穩定的工作維持生計,只能依靠打零工勉強生活。房屋也因為要自住也無法變賣或出租,因此生活陷入困境。該婦人雖然有兩個兒子,但與孩子們已經45年沒有聯繫,在沒有連絡上的情況下也很難要求孩子提供協助,因此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婦人的孩子分別於3歲、5歲時就與婦人失聯,雖然多年沒有往來,但照理來說現今約為45、49歲的孩子們都有工作能力,有辦法協助負擔母親的生活費用。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母親沒有養育孩子長大,怎麼可以回過頭來要求孩子支付扶養費,但以過去的時代背景來說,生活與現實或許艱困,媽媽與孩子們也是有可能是非自願失聯的情況。而兩位兒子也可能是在收到通知時才知道自己的母親還健在且需要幫助。
經過法院程序與合法通知後,法院最終判決兄弟倆每個月須給母親5000元的扶養費用,可提出抗告。案件最終並無提到後續發展,但仍然希望婦人能得到完善的照護與協助,有最圓滿的解決方式。
■案件相關問題
▼哪些人有「扶養義務」?
以下為有「相互」扶養義務者。
民法 第1114條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誰來扶養?-扶養的順位
扶養順位如同以下規範,也以「親等近者」為優先扶養對象,再依有相同扶養義務的其他人以經濟能力來共同分擔。
民法 第1115條
1.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兩個孩子可以主張母親在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而拒絕給付扶養費嗎?
可以。
其實這個案件最大的爭議點就是,母親在孩子小時候就與他們分開,即使是親生母親也並沒有盡到她在法律上扶養的義務,怎麼會在40多年後跳出來要求孩子給付扶養費呢?
民法 第1118-1條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以上述法條來說,當初沒盡義務,現在卻要孩子履行扶養義務,看似是不合理的情況。所以如果兩個孩子以此理由向法官提出異議,即使婦人生活困難,法官還是有可能採納,減少甚至免除雙方於原判決中需要支付的扶養費。
▼扶養的方式與程度?
依照扶養者的經濟能力與身分來衡量扶養程度,而扶養的方式可以自行協議,若以給付扶養費之方式扶養,費用無法達成協議,則由法院依照扶養者與被扶養者的。
民法 第1119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民法 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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