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轟動一時的八卦新聞,雞排妹鄭家純被冠上小三風波,自稱未婚妻的A女趙小姐爆料與保時捷男王先生已論及婚嫁,卻遭到雞排妹介入,讓外界撻伐雞排妹是別人感情的第三者,雞排妹而因此被許多網友批評、謾罵。
沒想到,不到一天的時間A女又發聲明表示自己不是未婚妻的身分,更沒有所謂的正宮、小三,由於在保時捷男的感情觀裡,一直屬於開放式關係。
如果雙方在交往前一開始就明確的告知關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雙方開心就好,無法怨懟誰。
就算鄭家純是小三,但是保時捷男仍是未婚的身分,就不會有侵害配偶權的問題。侵害配偶權主要的定義是建立在法定上的婚姻關係,而A女聲稱是未婚妻,只是即將要結婚,還不是法律認定上的配偶關係,自然無法提告侵害配偶權。
根據民法第195條之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假如保時捷男隱瞞已婚身分與鄭家純交往,而鄭家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為婚姻的第三者,即便正宮提告侵害配偶權,鄭家純可以主張不知情男方為已婚身分。侵害配偶權成立原則上必須要有「故意」的意味。
男方隱瞞已婚身分,欺騙了女方感情及肉體,女方反而可以項男方提告「侵害貞操權」。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介入他人婚姻,在法庭上除了據實以報之外,必須提出不知情的相關證據,比如雙方的對話紀錄。最好還是聘請專業的律師協助,如果對方也有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可能會語帶玄機甚至誘導你往知情的方向,挑起你的情緒,讓你做出不利的行為或發表不當的言論,都會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甚至有可能從你原本的不知情,變為隱約知情,所以請務必提高警覺,避免遭受不白冤屈。
根據刑法第309條文規定: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310條文規定:
1.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針對媒體的報導,鄭家純可以將報導內容截圖,將不雅字眼、不實指控、誇大的言語標註,和各種的分享、讚數、留言…等等,來特別說明這些報導有損形象、傷害到個人名譽。但是要提告媒體成功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媒體背後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輔助,不論是用字遣詞方面都有豐富的經驗,如果想要提告建議多方考量,是否符合成本效益。
至於網友的部分,鄭家純可以在自己粉絲專頁上的批評來進行蒐證,可向網友提告妨害名譽罪的公然侮辱罪或是誹謗罪。在此呼籲各位酸民,千萬不要以為對公眾人物批評可以不負責任,別人的事,你到處散播就會被告!即便你對外散播的內容是事實,因為屬於私事,不堪言論會被法院認定有過失,而且又與社會公益無關,所以罪行可能會成立。
建議可以透過律師的協助,詳細的告知發生事情的始末與對方身分地位,為何連身分地位都要讓律師了解呢?比如館長陳之漢是公眾人物,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如果他的形象受損會連帶影響健身房事業、業配,這些損失法院可能都會評估進去,影響罪行是否成立、賠償金額或是罰責。所以你不幸被有身分地位的人提告,建議可立即向律師諮詢了解,協助你確認罪行成立與否或是將風險降到最低。
由於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毀謗罪皆屬於告訴乃論,如果對方有意要進行和解,雙方可以針對賠償金額進行協商,如雙方有達成共識就不需要提請訴訟。
但必須要注意的是,後續簽下和解書,就無法進行提告。而和解書的部分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來擬訂和解書內容,以確保雙方權益。
若你不幸被他人提告公然侮辱罪不知該怎麼解決,或是想與對方和解欲擬定和解書內容,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