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一名王姓男子已婚,與一名外遇對象林姓女子生下孩子。林女在孩子出生後就將孩子丟給王男後就離開,王男認領了孩子並向自己的妻子坦承出軌一事。王妻當下了解了丈夫出軌又生下私生子,為此感到非常痛苦。由於不滿為丈夫扶養與小三的孩子,因此向法院提告林女侵害配偶權,要求賠償50萬元的賠償金。
林女認為自己雖然沒有盡到養育孩子的責任,但會固定匯款扶養費,就算是提告侵害配偶權,賠償金50萬元實在是太高了。法官最後認為林女名下有房產、股票、汽車等,考量了林女的職業、收入,賠償50萬元是相當合理。
在道義上,自己的丈夫外遇還要養小三的孩子,實在是沒道理。以女人的立場,要全心全意的愛小三的孩子任誰都很難做的到,雖然孩子是無辜的。
無辜的孩子又要面臨大人的戰爭,是最可憐的。林女雖然固定有支付孩子的扶養費,但為了孩子身心發展著想,建議還是與王男溝通,讓孩子有安穩的成長環境較為妥當。
根據民法第1065條文規定:
1.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2.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所謂的「婚生子女」就是在婚後夫妻雙方所生下的孩子。如果小孩在父母結婚前就已經出生,或是小孩的父母根本沒有結婚的念頭,只要親生父親認領了小孩,就是視為「婚生子女」,目前認領爭議只會發生在小孩與父親之間,母親則不需要認領。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
所以認領需要建立在有血緣關係上,並不是所有男人看到父不詳的小孩,都能跳出來表示自己是小孩的親生父親。所以在認領小孩時,必須要要充分的證據證明孩子與父親是有血緣關係,一般來說最快的方式就是前往醫院驗DNA親子鑑定。
根據民法第1070條文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如果父親有充分的證據能佐證,小孩不是自己親生的,一旦認領孩子後就無法反悔了,就如上述所說明,最快的方式就是驗DNA。
.優先認領人: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
.子女:如果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不申請認領,其子女可以主張自身權益申請。
.親生母親:如果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不申請認領,親生母親認定身為父親應負起孩子的責任,所以親生母親可以向孩子的權益提出申請。
.委託他人: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如有不便出面申請的狀況,可以利用書面委託的方式,請其他人代辦。委託理由必須經過戶政事務所認定並獲准,才能代理委託申請。
另外,認領人只要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請即可,沒有限定是否要在戶籍地。
如果林女不讓王男認領,那林男想認領非婚生子的難度會提升。一般來說,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認領需要親生母親的同意書。如果親生父親偷偷登記認領,日後在法院判決上,親生母親可以否認一切。依照民法第1065條文規定,有經過親生父親撫育的孩子,可直接視為認領。即便林女不讓王男認領孩子,王男也可以準備多項證據,比如DNA親子鑑定、有長期扶養的證據…等,有充分的事實證據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認領。
根據民法第1067條文規定:
1.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2.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如果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不願意認領小孩,親生母親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於孩子出生後7年內,為孩子向法院提起生父認領訴訟,或是孩子長大成年後2年內,由孩子自行向法院提出認領訴訟。
父母雖有扶養孩子上的義務,但是將外遇的孩子硬是加入在與正宮的家庭中,不但對正宮不尊重,對孩子日後的身心發展也許會有影響。如果正宮最後同意共同扶養小三的孩子,即便日後正宮沒有負擔孩子的任何事或是突然不想照顧孩子,在法律上都不會有違法的情形,只要不要涉及肢體上的虐待或是棄養,就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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