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0年4月在台北市林森北路錢櫃KTV發生了一起火警,由於消防安全設備早在先前施工的關係被關閉,導致這次火災警鈴沒響,員工與消費者無法在第一時間從火場即時逃出,加上員工沒有加強火災相關訓練,也不清楚滅火設備如何使用,因為這樣這起火警葬送了6條寶貴生命。
這起火警悲劇不僅讓錢櫃KTV商業形象受損,連帶還要負起死傷責任、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經檢警調查得知,這起火警起火原因主要事在錢櫃5樓的儲藏室發生閃燃爆炸,因此,屬非人為縱火,就不會有縱火的相關刑責。在發生閃燃前有位工人拿電池到儲藏室內充電,所以這名工人最後被檢調單位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仍有許多消費者認為在KTV包廂內抽菸不會發生什麼事,業者也明白,包廂內的火災警鈴被觸動會影響消費者的娛樂品質,因此,KTV業者僥倖認定火災不是經常發生,所以有可能會在警鈴上稍做調整,甚至有可能會關閉。
.根據消防法第35條文規定:
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或依同條第四項所定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消防法第6條之1項規定: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雖然錢櫃KTV有按照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但業者如果關掉了設備,就如同虛設般,在發生真正的火災時完全發揮不了作用,就像法條內容說明到的「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分店管理者會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還有其他消費者因為火災事件而重傷,也將會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台灣只要是關於「火」的犯罪,刑事刑責會比較重。比如小明犯了毀損物品罪,最重只處2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 354 條)。如果是惡意縱火燒毀物品,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如果是燒燬有人居住的房屋或進行中的交通工具,那刑事責任要會加重到7年以上,甚至有可能會處無期徒刑。上述刑責沒有包括致人於死,所以有無辜民眾因為縱火案件而失去生命,那就會根據殺人罪起訴。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文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由於消防法有針對「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的情況做了特別的規定「特別法效力優於普通法」,所以火災案件必須先以消防法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276條文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消防法第35條規定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其「管理權人」,由於工人不是錢櫃KTV的員工,所以不適用在消防法的規定。
在我們生活中過失致死的案件有上千種,最常看到的不外乎是車禍,再來是工安意外。而工人將電池拿到儲藏室有可能是造成這起火警發生的主因,即便不是故意犯罪,但是逃不過失致死刑責。
.行為具備過失,必須有應注意而沒有注意的情況。
.導致發生死亡結果
.過錯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前後有關聯
過失致死導致發生死亡結果,所以不是「故意」的行為造成,但導致葬送6條生命,就屬於非告訴乃論。
是有機會。其實過失致死在上述有提到,最常見就是車禍致死案件,在發生車禍一個月後可以申請「初步研判分析表」、車禍鑑定,主要是判斷車禍肇事的原因和因果關係,如果車禍鑑定沒有肇事原因,就代表在這起車禍中沒有過失行為,就不構成過失致死的要素,最後檢察官就不會起訴處分。
法院會判斷過失的程度、是否有達成和解,可以請委任律師極力爭取過失致死的緩刑機會。
錢櫃KTV因為圖一時的施工方便,就將消防安全設備關閉,導致付出了十分嚴重的代價。在此呼籲各位娛樂事業的業者、各大營業場所,能將此悲劇引以為戒。在營利的同時,務必要將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作為考量,業者需定時加強員工消防安全上的教育訓練、做好逃生引導措施、逃生處也不要堆滿任何雜物,好讓消費者能安心消費,期望日後不再有任何的火災災情傳出,造成人間悲歌。
若你的營業場所未達消防安全規定,或是對於這方面的法律有其他疑問,歡迎你撥打03-2200161與我們的專員做聯繫,我們有專業的法律團隊,讓你在迷惘的路途上,提供你一盞明燈,指引你通往正確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