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了依法應課徵田賦者外,即是地價稅的課徵標的,應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之課徵基礎是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之地價總額計算課徵,所稱地價總額是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 經指定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地價稅之使用人。信託財產之受託人。都屬於課稅義務人,需要向政府繳納地價稅
一般而言,民眾訂立土地或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移轉時,須經稅務機關查無欠稅後,才可以到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然而,經過法院拍賣程序而移轉產權的房屋或土地,不必繳清房屋和地價稅款,即可辦理過戶手續,時常導致原所有權人誤解稅款已處理完畢。所以基本上,只有法拍屋比較有可能遇到屋主欠稅的問題喔。
基本上房屋稅跟地價稅都是針對所有人所課與,畢竟大部分實際使用房屋、土地享受到房屋及土地使用價值的還是所有權人,課稅重點著眼於對房屋、土地的使用,所以房屋稅跟地價稅在法拍屋中並不會隨同房屋的移轉而由拍定人負擔,地價稅的債務還是由前屋主承擔。
而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稅捐負擔,法令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核算後向執行法院在拍賣程序中聲明參與分配,從拍定人所繳納的價金中受償。所以,拍定人不需要代為繳納原所有權人所欠繳的地價稅。
依財政部88年12月8日台財稅第0880450712號函認為:「債務人所積欠之房屋稅、地價稅,稅捐機關得於不動產執行時參與分配,已有保障稅捐債權之程式,縱未獲分配,亦僅能向執行債務人另案追索,尚乏法律依據應由法院拍賣之承買人負擔執行債務人所欠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