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租賃房屋時,除須支付每月租金外,大多還要再額外支付一筆押金。
其實押金就是一種擔保金,他的作用在於,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理由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可由押金扣抵相關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
如果房客沒有上述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一般而言,依照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得依其約定決定押金的多寡,依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最多不得超過兩個月房租的總額,所以大部分的房東通常都會要求兩個約的押金。如果超過者,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
常常會遇到退租時,房東雞蛋裡挑骨頭,以屋況有瑕疵、需要額外清潔費及支付水電費等藉口,為的只是要扣住你那兩個月的押金,這時候,你有什麼方式可以自保呢
1.雙方對於瑕疵認定無共識 租前拍照存證才安心
被扣押金最常發生糾紛的就是屋況瑕疵的認定及責任歸屬,實務上當發現有所損壞,房東多會扣除部分押金當作是修繕費。
一般租約都是1年以上的租期,大多都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痕跡,假如是正常使用的磨損或是耗材毀損(ex:燈泡),只要租客立即通知房東,房東應該負起修繕責任。
另外,因為瑕疵認定困難,在簽租約前最好多拍幾張房屋現況的照片,作為以後退租時候比對,若在承租時就存在的瑕疵,更是要拍照並且清楚記錄在租約上,才能釐清責任。
2.租客有保管責任 但無須負擔額外清潔費
還常會遇到房東以需要完整清潔才能再轉租為由,扣除部分押金當作是清潔費用或是需要重新油漆的費用。
根據《民法》432條規定,租客對於租屋處雖須負起保管責任,但只要在點交前已有清理過,像是清空垃圾、簡單洗刷等,維持租屋處可供下一手租客正常使用,不需要負擔額外的清潔費。
3.房東裝死硬不退 先寄存證信函
假如已繳清費用也無屋況修繕的爭議,房東還是不願意退回押金,房客可以先寄存證信函給房東,請房東在一定期限內(10~15天)退回押金,若房東還是不肯退回,只能向各地鄉鎮市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找出解決方案,再不行就只能走上法院,請法官定奪。
就算是押金都全數退回,為避免房東之後再度拿屋況做文章,建議在已到期的租約上備註「已於某月某日完成退租點交,經雙方確認房屋現況及費用清算完成,並將押金退回給租客,雙方合意解除租約」等字句,如此一來房客就有已完成點交的「書面」證明,相對會更加有保障。
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他,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而定金一交付後,契約即成立。
支付並無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定金多至數萬元,少至僅收500、1000,並沒有一定的行情。
其實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種承諾,應依雙方租賃意願多強而決定數額。
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契約時定金應可返還或可做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份,因此繳交定金時請千萬記得,請房東簽收收據,註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額、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違反約定之賠償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發生付訂拒租卻又求償無門的情形。
依據民法第 249 條規定:
1. 「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無法履行租賃契約的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而房東可以沒收他的定金。
2.「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 。」如果是因為房東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可要求房東加倍返還你的定金,也就是除了你原本給付的那份要還你,還必須多加一倍給你。
3.「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如果不能租賃契約不能履行的原因不在於房東或房客,而是第三人(ex:有人跑來把租屋放火燒掉),這時候房東不能沒收定金,需要返還給房客;房客拿回定金後,也不能再跟房東要求賠償更多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