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就是指債的內容沒有辦法被滿足,簡單說,也就是沒有完成你們當初契約所約定的內容。
而依照程度不同,又分成給付不能、給付延遲及不完全給付
給付不能是指契約上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已不能履行其給付。例如:房子買賣契約的賣方當出賣給你的房子,根本就是一棟不存在的房子。又或是在交付前,房子被一場大火燒掉,導致對方沒有東西可以給你。
給付遲延是指債務履行期到了,而並非給付不能,只因為債務人單方面可歸責的事由而未為給付而已。白話的說,就是沒有準時把東西交給你
不完全給付概念比較抽象,指債務人已經給付了,但是給付的內容不符合債之本旨。例如你今天想買一棟房子,對方雖然在時間內,確實給你一棟房子,但卻是一棟凶屋或海砂屋,完全就不是你當初想跟他買的東西。這時候,就稱為債務的不完全給付。
答案是不行
契約簽立後,雙方當事人即受契約之拘束,須依契約本旨誠信履行,不得無故推翻所訂的契約。因此,契約成立生效後,除了有契約約定可以解除的情況發生或是法律所訂的解除契約原因發生才可解除契約。買方無故「解約」,因為他沒有解約權,就算對賣方表達了解約的意思,也不生解約效力。因此契約關係及其效力依然存在,買賣雙方仍應依原訂之契約履行。
可依契約約定方式或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方式解除契約,並請求買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1.解除契約:可依契約約定完成催告,催促對方盡速履行合約,若仍不履行時,則可解除契約,並依契約請求賠償。
2.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因為對方違約而造成你的損害,也可以根據民法規定,提出證明向對方請求在契約生效日前所受有的損害賠償,支付你所受損害的賠償金額。
對於交付定金所產生的法律責任,買賣雙方須先確定買賣契約中是否有關於毀約的特別約定一般而言,不動產的買賣契約都會在契約中明定,「如果買方不定期依約付款,定金任由賣方收受;如係賣方不依約履行,則應加倍返還定金」一般稱此定金性質叫做違約定金。目的在於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以直接拿違約金填補自己的損害,這時候,通常就無法再請求對方損害賠償。
般契約條款及內政部成屋買賣契約應記載事項中所記載的買賣契約總價最高15%違約金。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是違約定金過大,買方可依向法院提起違約金酌減之訴訟,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建商返還部分款項。至於是否過高則由法官依自由心證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