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告訴您偷偷錄音錄影取證可以嗎?
一、偷偷錄音錄影取證的法律責任
我們在打官司時,最重要的武器就是證據!但透過偷錄音和錄影拿到的證據,其實是一把雙面刃! 不少人在解決私人糾紛的時候,都會偷偷錄下對話紀錄或偷錄影來自保,但偷錄音錄影的同時,其實自己也正在承擔法律風險。那麼「偷錄的對話紀錄或影像」到底可不可以當證據用呢?偷錄音和錄影是不是觸犯法律呢?讓全民免費法律諮詢來幫您解答!!
首先在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第315條~第319條,其中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影、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其中最重要者,就是如何解釋「無故」和「非公之開活動」。
根據以上法律定義,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和您說明什麼是「無故」呢?
依最高法院見解,所謂「無故」是指無正當理由的意思。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上作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98年台上字第5053號裁判)。在判斷「無故」時,須留意是否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適用,該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所以對他人與自己的談話錄音行為,若非出於不法目的(按:用來當作訴訟上證據用就是非出於不法),不會構成竊錄罪。
那又什麼是以上法律定義的「非公開之活動」呢?
依最高法院見解,「非公開活動」,應兼具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即活動者主觀上須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100年台上字第4780號)。
二、偷偷錄音錄影取證的證據的效力
(一)、證據到底能不能用?
法院攻防中講究「證據能力」,也就是這個證據「能不能用」。如果是違法取得的證據,例如「嚴刑逼供、詐欺、疲勞問訊」這種,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才可以當成證據,否則法官必須視而不見,不能當作宣判被告人有罪的理由。所以偷錄音錄影取得的證據在法庭上雖有很大的機會可以使用,但相對地也有構成犯罪的疑慮!
(二)、 偷錄音取得的對話可不可以當作證據?
至於在談判或是通話中,當事人如果透過「偷錄音」來蒐證,這樣錄下來的音檔可否作為證據,我國的法律中在「民事」與「刑事」法院分別有不一樣的答案。
1.刑事部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的判例,都肯定私人錄音的在刑事上的證據能力,也就是說,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法官可以用來作為判決有罪的理由。
2.民事部份:不一定!
我國的民事法院碰到私人錄音的問題時,答案就比較無法確定。因為民事問題通常比較偏向財產、身分上的爭議,不像刑事問題那麼嚴重,要不要允許當事人利用偷錄音來當證據自保,往往會衡量個案的情況來決定。假如案情沒那麼嚴重、沒有偷錄音的必要,法官就會認為偷錄音不可以當作證據。例如在妨害家庭(侵犯配偶權)的賠償案件中,為了索取賠償而重大侵害他方隱私(特別是私密生活、性生活),法官會認為這種抓姦、索賠雖然正當,但沒有必要透過竊錄的方式來實現,所以在這類案件中,竊錄就不能拿來當作證據。
但是如果在妨害名譽的刑事案件裡,有的法官認為,錄下公共場合中的談話對當事人的隱私傷害不大,而罵人的話往往一閃即逝,在這種情形下,偷錄音還算合情合理,偷錄音可以當證據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三)、竊錄的行為有沒有可能觸法?
雖然偷錄下來的證據可以用,但「偷錄音」這個行為其實踩在違法的邊緣。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註二):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偷窺、偷聽,或透過錄音、照相、錄影、電磁紀錄等竊錄別人在非公開場合的舉動、對話、身體隱私部位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也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合理目的或根本是非法目的,偷錄音就構成刑法「竊錄罪」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違法監聽罪」。常見的情況像是,丈夫懷疑妻子外遇就對丈夫來監聽、錄音。法院大多認為,配偶之間雖然親密,但仍有各自的隱私空間,不能因為是配偶就隨意監控與監聽對方,因此竊錄配偶的電話就構成刑法315條之1「無故」竊錄罪。
(四)、這樣到底要不要偷錄音來當證據?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會建議要看案子的類型去做決定!從上述案例來看會發現,偷錄音雖然有機會可以當作證據,但也有可能違法。 因此,到底要不要偷錄音,就需要請專業人士來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可以透過以下層面進行
1.:竊錄環境
竊錄環境是公開場合?還是只是小房間對話?是面對面交談還是電話溝通?如果在光天化日之下的街道上為了存證而竊錄,竊偷侵害的隱私就比較少,法院有可能考量這個因素而判決無罪,違法的風險就比較低。
2.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根據案例,在刑事案件裡可以拿來當作證據的機會較高;在民事案件則有變數,像是為了抓姦偷錄的音檔,常常不能當作證據。因此,要看當事者想打什麼樣的訴訟去決定,以免冒險錄音卻不能拿來當證據,反而被對方將上一軍而有觸法疑慮,得不償失。
3.:竊錄的目的
目的也是一個重要考量。法院判決裡通常肯定「自保」這個理由,例如為了和解、傷害或毀損案件等刑事案件中自保而錄音存證,這時偷錄音不僅不違法,還可以拿來當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