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警察局通知做警詢筆錄怎麼辦?
如果突然收到警局通知書,通常我們都會很不知所措。「接到警察電話通知做筆錄,我是不是被告了?」通常是我們看到通知書的心中的擔心,全民免費法律諮詢透過這篇文章解答您心中的疑慮。
一、突然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怎麼處理?
(一)、警察局通知書是什麼?
警察局通知書又稱警詢筆錄,就是警察局的司法警察為辦案需要,通知當事人當警察局說明狀況,並做成筆錄供檢察官初步瞭解案情。現在詐騙集團橫行,所以一般人如果接到自稱警察打來的電話,通常都會以為是詐騙手法。但是如果對方沒有叫你去ATM操作或是匯款,基本上都真的是警察要你去做警局做筆錄。再來就是,我國法律上並沒有禁止警察為了省紙省郵資用電話通知,因此如果今天是較輕微或沒有急迫性的案件,警察通知做筆錄的方式就有可能會用電話通知。
所以收到到警察局通知書或接到電話,千萬先冷靜,通常在我國刑事案件的3大流程是這樣:警局通知到案說明->地檢署傳票通知->是否起訴->法院上訴訟判決,也就是說,所謂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經過檢警機關偵辦後,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確定起訴後,就是在法院上為訴訟上的攻防,因此警詢到案通知書是只是警察找你去警局做案件說明的通知方式而已。
(二)、警察通知書和傳票差別哪呢?
如前所述,去警察局做完筆錄後,再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那警察通知書和傳票差別哪呢??
我們先有個概念,在講法律上被問話的對象通常會有3種人: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本文中我們先集中討論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的部分。首先關於詢問這個名詞,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是怎麼用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因此詢問是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以及蒐集犯罪證據的方法。
其中所稱的司法警察,便包含一般我們熟知的警察人員,而這些警察人員在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時,就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前來詢問(也就是問話)。而訊問的目的在偵查中是查明犯罪情形以及蒐集證據。在審判中除了調查犯罪情形以外,也是給被告辯解的機會,所以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程序。與接受詢問者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不同,訊問的對象是被告。而進行訊問的人,在警察局是司法警察,而收到地檢署傳票後,在在偵查中是檢察官,若檢察官起訴後,在法院審判中則是法官。
在我國的的刑事案件,需經檢警發動偵查後,經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所以原則上,案件都是經由『警察』偵辦,再移送到檢察署。所以,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程序是,如果由『警察機關受理』,就是一般民眾報案的程序,通常先由警察進行初步偵辦。警局派出所,通常為距離刑事案件發生時間、地點、關係最為接近之機關,通常當事人之記憶、表達也較為清楚,所以,『警局詢問筆錄』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是檢察官『最早拿到的』刑案資料。
所以,如果被警局通知做筆錄或詢問,千萬別慌張,因為有可能是以下身分:『證人、被告、關係人、告訴人、被害人』。製作筆錄時,一定就所知的客觀事實據實陳述,注意不得捏造虛構事實,而使他人可能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否則,可能因此涉犯『誣告罪』而得不償失。
二、在做警詢筆錄時我們需要注意什麼??
(一)、在角色上的分別
同上所說,被警察通知做筆錄(通常叫警詢筆錄),若從『證人、被告、關係人、告訴人、被害人』來看,總結可以分成「犯罪嫌疑人」與「證人」2種狀況。如果今天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所以會通知案件相關人到場詢問。
舉例來說車禍案件中的目擊證人,可能會在日後收到刑事警察證人通知書,要你作為證人到警局說明那起車禍案件你看到什麼。而如果今天是收到警局通知書,是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詢問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而且經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還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這2條規定乍看相同,但犯罪嫌疑人比證人多了「經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條規定。因此如果今天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通知,有正當理由可以改期,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以找檢察官核發拘票(不是傳票喔!),簡單來說就是會直接用國家公權力叫你過來,是有司法約束力的。
(二)、警察局製作筆錄需注意事項
開始製作筆錄時,警察應對被告進行『全程錄音及錄影』,同時,應在正式詢問開始前,告知所涉犯之罪名、可以保持沉默、可以找律師、可以請警察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以保障被告的權益,如果在詢問的過程當中感到不適或需要協助,因為有錄音所以要出聲或告知員警,確保筆錄是在被告自由意識下所完成。對於詢問之問題,務必確認了解意思之後再做回答,如果不了解,務必請警員解釋,如果事後才說誤會員警問題,可能為時已晚。筆錄製作完成時,因警方行政流程,需要製作多份筆錄,請確認內容均為製作時所陳述的內容,如果意思有所誤會,務必請警員修改後再簽章。其實,警局通知詢問,對民眾而言並無拘束力,警察不能強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如果民眾想要離去,自然可自行離去,但離去所造成訴訟上的不利益,需要由本人自行承受,例如:告訴人筆錄製作至一半即自行離去,則無法確認提告之意思。在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警察強行滯留被告,利用長時間疲勞轟炸詢問被告,如果是經通知自行到案,是可以自行離去的,應該告知警方已經疲憊不堪,擇日再續。警方不應迫使被告繼續接受詢問,除非有拘提逮捕事由,應確保程序合法性。再來就是當事人收到警局通知詢問,赴警局製作筆錄,可請律師陪同,由律師在場確保程序合法性,監督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序進行,避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發生,特別是陪同當事人紓解接受詢問的壓力與恐慌。
(三)、所以可以找律師到現場代為回答嗎??
警詢筆錄的製作是在跟被通知人確認案件事實的發生始末,因此律師是無法代為回答的,律師只能監督警察程序一切合法、沒有不法取供或刻意誘導的情形。但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律師的角色在警詢時只能站在旁邊,但對於首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詢的一般人來說,陪伴你度過警詢的律師會是支持你的最佳後盾。同時如果不幸日後被起訴,參與過警詢階段的律師會因為更瞭解案件始末,也能夠給予訴訟上最好的建議。
(四)、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強嗎?」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要在這提醒您的是,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是2個不同且容易搞混的概念。所謂的證據能力是指「某樣事物可不可以作為審理上的證據使用」,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能力,就不能在審理時拿出來作為證據;但如果是證據力,則是指「某樣證據有多少能力可以說服法官」,因此要先有證據能力,才會有證據力的存在。正常情況下,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除非警察一邊刑求一邊拿金錢給你威逼利誘),但如果要談到警詢筆錄的證據力,依大法官解釋第789號的說明,法院不得以被害人的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應該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的真實性。
三、如果我是被告多久會收到警局通知呢?
(一)、首先提醒您收到警詢通知要確認什麼事
同前文所說,正常情況會是「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才會知道自己被告」,而不是「先知道自己被告」後「才收到警局通知書」。再來,如果在事前知道自己已經被提告,收到警局通知的時間仍要看告你的人什麼時候去警局報案,以及警察受理案件後的處理程序,所以,收到通知的時間長短很難一概而論。
但比起什麼時候才會收到通知書,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更希望大家注意如果不幸收到通知書後,一定要注意案由那欄說你因為什麼案件被通知。有可能是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詐欺案件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警察局通知書做妨害名譽的案件說明,如果您需要找律師的話,可以由案件性質而找不同的專長的律師協助。
(二)、到案說明可以更改時間和地點嗎?
目前並沒有所謂的警局通知書查詢服務,因此收到通知書後記得要妥善保存,或是如果用電話通知也要紀錄好到案時間以及應到哪間警局做筆錄,才不會失去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但如果警察局通知書的地點太遠或時間無法配合,或要求要到不同縣市去做筆錄的情況。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會建議您,比起直接不去,您可以先用電話和員警溝通,請對方協助把案件移轉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也就是讓被告可以在北部的警局做筆錄,未來也可以在北部開庭。但很不幸的,如果員警沒有協助,全民免費法律諮詢仍會建議當事人去做筆錄,但可以在筆錄中記明「聲請移轉管轄」到被告的戶籍地處理,才可以避免如果之後要開庭還得再搭高鐵下去,傷身又傷財又花時間。